据了解,上述自杀男子年仅24岁。 当时他正在一栋20层楼的屋顶上徘徊。 路过的沉某言语激怒了他,周围的人都哈哈大笑。 最后,男子跳楼身亡。 对此,不少网友斥责这名起哄者“太恶劣”“应该受到惩罚”; 有网友感叹“如果当时有人安慰他,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近年来,类似的嘘声事件屡屡发生。 2018年6月,甘肃庆阳一名患有抑郁症的女孩想要跳楼自杀。 不少围观者大喊“你怎么不跳?” 最终女孩跳楼身亡。 2020年12月,河南邓州一女子在某跨江大桥上跳河自杀未遂。 围观者大喊“你跳了”,并拍摄了一段视频并发布到网上。 女子跳河后被成功救起。
人们不禁要问:怂恿他人自杀的嘘声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多位专家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对叫嚷者进行刑事打击,但在一定条件下,叫嚷者需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自杀不属于违法行为,一般很难将协助自杀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也很难认定其触犯刑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舒表示,原因是嘘声者对自杀结果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存在疑虑,即很难说自杀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最终因为这些言论而选择了自杀。 但如果涉及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自杀的,则另当别论。
陈东明,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在他看来,一些自杀者已经有了自杀的决心,嘘声可能会坚定他们的决心。 但刑法中并无教唆自杀的定型条款,无法对自杀者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能证明“自杀者”最初并没有自杀的意图,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围观者又加上恶毒的言语,直接促使自杀的发生,那么本质上就是一种自杀行为。支持、鼓励自杀,可能涉嫌教唆他人自杀。
陈东明表示,现实中,对自杀者进行围观、嘘声,不仅会助长自杀者自杀,对其心理或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生活网报道,还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阻碍救援工作。 救援工作造成阻碍、扰乱救援机构救援行动的,可以根据阻碍救援的程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奎卓然律师表示,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教唆他人自杀一般很难构成犯罪,但有两种例外。 一种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 夫妻之间(如夫妻之间)存在相互赡养义务,一方教唆另一方无自杀念头,或者一方有意自杀自杀且对方教唆自杀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对起哄取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来看,意图自杀的嘘声者,行为人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强化了自杀决心,伤害了自杀者的亲属,属于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要求承担以下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奎卓然说道。
专家认为,对于沉苏州煽动跳楼等不当言论,虽然无法知道如果沉没有说出这些话,这名年轻人是否会放弃跳楼,但严格来说,沉的不当言论言论与年轻人跳楼无关,也很难建立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沉某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沉某并非没有责任,他必须为自己的不当言论付出代价,警方的通知也证明了这一点。
自杀性骚扰直播
相关平台也有责任
不久前,江苏一名网友发现同城一女子在看短视频时准备直播用剃须刀自杀,于是赶紧报警求助。 民警迅速赶往女子家中。 经了解,自杀的24岁女子胡某近期感情生活遭遇挫折,情绪不稳定。 经过民警的耐心劝说,胡最终决定放弃自杀的念头。
与胡某相比,网红“罗小猫毛子”就没那么幸运了。 2021年10月15日直播中,“罗Kitty毛子”与网友互动时手上放了一瓶农药——据知情人透露,她并不是真的想喝农药,而是希望喝农药,这引起关注已经分手并恢复关系的男朋友。 然而,在直播间网友的怂恿下,“快喝”、“想喝就喝”、“快喝”,“罗Kitty毛子”喝下了农药,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网红“关关”,自称生前被网络暴徒盯上,线上线下谋生之路处处受阻。 今年2月9日,“关关”发布一段视频声称自己被网络欺凌,随后又发布多条有关被网络欺凌的相关内容,“黑粉”催促其躺在床上自杀。火车。 2月11日,“关关”在直播中服农药自杀,不幸去世。
与现实中围观、嘘声的自杀者相比,在网络平台上,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加上网友不实名,嘘声、煽动的人往往更多。 那么,平台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谢树认为,平台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破坏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自杀直播、嘘声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予以审查和封禁。 审查不力的,将承担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记者注意到,当其他人自杀时,仍有大批围观者或网友通过拍摄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传播。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在谢树看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客观上也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应该受到谴责,但很难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规制。
奎卓然认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直播、拍摄视频传播他人自杀行为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侵犯自杀者个人隐私; 相关视频被法律法规禁止。 破坏网络空间和良好社会秩序; 在夸大自杀的同时,可能还涉及鼓励和教唆他人自杀。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审查义务,网络平台不应该承担主动详细审查每个视频的责任,因为这不仅会给网络平台带来巨大的负担,而且也不现实。在自媒体时代到处都是,每天都有新的视频,数量如此之多,网络平台很难一一审核,但对于投诉、举报等可能带来风险的视频,网络平台必须及时审核并处理内容的方式,不能忽视它。” 谢舒说道。
公众法治教育
平台强化监管职责
减少嘘声和煽动者,自杀者就有一点获救的希望; 减少一种极端的直播,主播就有更多的安全感。 对此,有关方面应该如何做?
谢树认为,对于嘘声者,有关部门应建立更加有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加强现场管控,及时劝导、制止嘘声者。 虽然对嘘声者和煽动者追究刑事责任有一定难度,但可以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教育,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同时,这种起哄行为的发生也说明一些人不尊重生命,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陈东明认为,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对故意嘘声、刺激自杀者应予以严厉处罚,提高处罚标准; 对煽动情节严重、阻碍救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口头批评。 社会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可以在各大网站、短视频平台上以案例阐释法律,促进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 加大监管力度,政府各部门要联防联控,共享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揭露一些不当行为;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及时反馈。
对于网络平台,专家一致认为应加强审核和监管。
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谢曙表示,要建立被动+主动双层审查机制。 直播平台可引入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自动检测违法内容,完善一键举报; 识别重点场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建立畅通视频、评论、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网民监督力量,加大不良信息审查和消除力度。 还要提高网民素养,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平台要实行主播实名认证和‘黑名单’制度,禁止长期‘极限直播’吸引流量的账号,建立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 ——要建立纪律机制,引导主播自觉遵守行业规律,规范引导,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和提高直播内容质量。 奎卓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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