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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县经信局原副局长滥用职权被起诉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落后产能   法律   诈骗罪   朱卫国

2023-07-01 23:01:15 

朱卫国拿着工信部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批复,表示自己正在正确履行职责。本文图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谭军

这8年对于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副局长朱卫国来说似乎太长了。

2015年5月,朱卫国被指控在双峰县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两家不合格企业进行申报检查,随后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此外,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公室原主任、涉案公司股东、中介人龙平原等四人也因涉嫌滥用职权、诈骗罪同案被起诉。

2018年,一审法院判决该案5人无罪。 但检方提出抗议。 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裁定其中五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二人缓刑、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检方再次提出抗议,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本案争议的核心事实是:被淘汰企业被指控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奖励条件,但却收到了奖励资金。 2015年调查时,“近三年生产状况正常”。 2014年该条件被撤销。被告人认为,根据“从旧到从轻”的原则,此时追诉已不合时宜,且涉案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犯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均引用了湖南省经信委的回复函,其中提到“双峰县工作中类似做法应视为合理行为”、“双峰县消除落后产能要得到肯定,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方面,有关部门认为双峰经信局的做法“合理”,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多次提出抗议,要求重判。 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由于争议巨大,该案在司法进程中拖延了八年,很难得出结论。 娄底市人大多位代表连续几年在当地两届会议上提出,希望司法部门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尽快做出决定。 裁判公正合理。

落后产能待淘汰,激励条件不断调整

涉案两家企业为双峰县探丰锰业有限公司、阳景锌制品厂,均位于双峰县永丰镇。 其中,潭峰锰业是双峰县招商引资项目。 600多万元的投资完成后,由于当地村民担心环境污染等阻碍,一直没有开始正常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不善,阳泾锌制品厂处于断断续续、不正常状态。 2011年停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债务外逃。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__2017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两家“半死不活”的企业产能落后,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分别于2011年、2012年被永丰镇企业办、县经信局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

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家早在2005年就出台的政策。2010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中指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迫切需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在此前后,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配套激励措施。 “每个县都有目标和任务,如果完成不了,‘一把手’必须承担责任。” 朱卫国回忆,当时,他是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文件中的工作职责分工,经信部门牵头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淘汰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确保消除到位; 审计、拨款和监督由财务部门领导。

2011年4月20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011号。 180],设置一个重要条件:“近三年一直正常生产”。 相关证据显示,2011年5月11日,双峰县经信局收到了省发来的上述文件。

“2011年2月,潭峰锰业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时,并没有180号文件。当时,奖励资金的规定仍是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发布的。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873号文件没有设定“近三年正常生产”的条件。 “操作上,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企业只能符合当年的淘汰方向。”朱卫国表示,其实并不是说申报后就批准奖金。省财政厅专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然后还有一系列审批程序,比如,2011年生活网消息,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所拟被证券交易所淘汰的16家公司中,他建议:应纳入计划申报的企业仅有8家,最终获得奖励的企业仅有3家,其中包括炭峰锰业,获得86万元奖励。

根据随后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被纳入淘汰计划后,潭峰锰业的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013年4月,洋泾锌制品厂申报时,因未提供“近三年正常生产”证明原件,被认定为“有待调查”。 随后,阳泾锌制品厂股东胡松柏向中间人王守华求助。 王守华根据2012年的申报材料,伪造了阳井锌制品厂的电费单证明等申报材料,直接寄送给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7日,洋泾锌制品厂申请获得批准,奖励资金85.5万元。

事实上,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中,条件已放宽,修改为“近年在产”; 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部门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工信亭联业】 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取消“近三年生产正常”条件,“为了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

一审法院宣判无罪,检方两次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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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企业全面关闭淘汰。 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完成了全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这似乎是一份各方受益、皆大欢喜的工作。 几年后,风云突变,相关人员被指控滥用职权、诈骗。

2015年5月,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公室主任龙平军朱卫国及涉案股东肖文、胡松柏、王守华被立案调查; 罪名是:滥用职权,申报两家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条件的企业,制作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

对于该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意见不一。 朱卫国承认自己的工作存在缺陷,但并非滥用职权。 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产能奖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均由财务部门主导,与其岗位职责无关。 该公司股东也不承认欺诈行为。 “该公司实际上是被查封、淘汰的,虽然申报材料中存在一些虚假数据,但关键事实不是捏造的,也不是向检查人员隐瞒的。” 例如,省财政厅委托检查对潭峰锰业进行检查后,工作人员在签名栏中写道,“核实属实,相关设备状况无法核实”。 洋泾锌制品厂检查登记册上,该公司多处如实填写了“企业法人债务逃往境外,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据”的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可见检查人员的清查情况关于两家公司的情况,公司并没有刻意隐瞒事实。

洋泾锌制品厂的申报核查登记簿上多处注明“企业法人债务逃往境外,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据”。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年后,2018年12月4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均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文、胡松柏、王守华不构成诈骗罪,朱卫国、龙平等五名被告人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双峰县法院认为,2011年潭峰锰业、洋泾锌制品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时,潭峰锰业、洋泾锌制品厂不符合“近三年正常生产”的政策条件。 2013年,但2014年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产能条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近三年正常生产”的要求。 案件审结前,潭峰锰业、阳井锌制品厂的淘汰落后产能申报符合新政策。 按照从宽处罚的原则,被告人肖文、胡松柏、王守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虽然部分申请材料不准确,但关键事实(即工厂真实合法)并非虚构。 肖文、胡松柏作为企业投资者,投资企业的资金远多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 以淘汰企业为代价申报奖励资金的目的是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号召。 企业可以申报奖励资金,但是否拨付及拨付金额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现在有关机构已经拨付了两笔资金,但没有追究,这说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有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的目的,有关部门也正确贯彻了中央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对于朱卫国、龙平军是否犯有滥用职权罪,双峰法院认为,潭峰锰业被列入淘汰计划并报财监[2011]号的时候是2011年2月,不可能是5月。让朱卫国知道,180号文将淘汰奖励的门槛提高到“近三年生产正常”。 省督察组和省财政厅对潭峰锰业进行督察时,财监180号文件已经下达,潭峰锰业符合督察中的大部分条件,但已三年未正常生产。 清单中没有征信系统的签字栏,这清楚地表明中央激励资金的审核责任在金融系统而不是征信系统。 省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从宽处理的态度,通过了潭峰锰业、泾阳锌制品厂的奖励申报,没有违背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理念。 到了2014年,工信部[2014]4号文件取消了“近三年必须正常生产”的条款,表明上级的精神是淘汰落后产能尽快。

“淘汰落后产能宜早宜迟,宜快宜慢,经济手段比行政手段更合适。” 双峰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早日淘汰潭峰锰业和阳井锌制品厂是有社会效益的。 因此,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朱卫国、龙俊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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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朱卫国、龙平军、肖文、胡松柏、王守华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本着“从旧到旧”的原则,认定两家公司淘汰落后产能的申请符合新政策。刑法中的“打火机”,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又一年后,2019年12月,娄底中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1年4月2日,双峰县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卫国、龙平军、肖文、王守华犯滥用职权罪,对朱卫国、龙平平判处分别判处一年和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2010年,肖文、王受华免予刑事处罚(注:被告人胡松柏在审判过程中死亡,审判终止)。 法院还认定,肖文等人不构成诈骗罪。

但此案判决后,双峰县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议,认为量刑过轻,应以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从重判处。

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表示关注。 湖南经信委:双峰县做法应视为合理行为

此案备受争议,多年来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划分和政策变化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2016年7月7日,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程序的函》中明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局表示,按照工作分工,由晶鑫部门牵头,负责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分解实施,公布名单对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装备等企业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考核等。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由财政部门牵头。

2016年,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还就相关政策问题向湖南省经信委致函请示。 对于奖励条件,湖南省经信委回复称:国家在落实中央财政奖励政策方面有一个调整完善的过程,“近三年生产正常”的奖励条件(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条件申报)),在实施过程中,全国不少省市都反映经营困难,因为连续三年能够正常生产的企业一般都做不到不申请淘汰,申请淘汰计划的企业多为处于生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对该条件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国家也在2014年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双峰县工作中类似做法应视为合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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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给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答复认为,“双峰县工作中的类似做法应视为合理行为”。

湖南省经信委也认为,“双峰县淘汰落后工作值得肯定,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还于2015年8月10日提供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给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回函,解释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在这份回复中表示,停产并不意味着落后产能被淘汰。 淘汰落后产能以设备拆除为主,恢复生产条件不达标。 已停产的企业,只要落后生产线仍然存在、主要设备尚未拆除、尚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政策要求。

一方面,政策不断调整,相关部门认为双峰经信局是“合理行为”; 另一方面,公诉方在法院先后裁定案件无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后多次提出抗议,欲调查滥用职权、诈骗等行为。 两项罪名,判处重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的观点,明确了适用刑事预审制度的规定。规范应坚持“从大到小”的原则。

据娄底市知情人士透露,由于争议巨大,该案在司法进程中拖延了8年,难以得出结论。 也引起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广泛关注。 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尽快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支持行为者,对责任者负责,全力支持当地营造法治氛围”。新时代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创业。”

申请淘汰企业虚假报告是否构成诈骗?曾有无罪释放案例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多年来,淘汰落后产能运动中,存在大量虚构项目、伪造申报材料的案例。 为了满足“连续三年达产”的奖励条件,不少企业虚报材料。 此类案件是否按诈骗罪处罚,各地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对诈骗罪提出抗诉但未被认定的案件也不少。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称,湖南省启东县80岁男子李良茂因涉嫌在淘汰落后产能期间谎报诈骗罪被捕。 同案移送起诉,罪名由“诈骗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据此,湖南省耒阳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中级人民法院将李良茂发回重审,耒阳市法院判处李良茂无罪。 但检方提出抗议,案件仍在审理中。

李良茂的辩护人、北京众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畅表示,李良茂的申报材料确实存在瑕疵,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三大产权案件之一的张文忠案,确立了新的判决规则” ,即申请国家补贴诈骗案件,要审查社会目的是否落空。 李良茂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原本是给予政府文件名录中确定淘汰的企业。 李良茂的“产能”——厂房、设备,确实已经淘汰,国家发放奖励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对淘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激励资金,本质上是对被淘汰、关闭企业的补偿,而不是奖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作是基于表彰的奖励,是一种奖励,对私营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奖励。”被淘汰、关闭的企业属于私有产权,更多是出于自愿响应国家号召,淘汰、关闭企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张文忠案中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开具虚拟发票等方式获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最终没有被发现构成诈骗罪,受到了处理。是无罪的,也就是说,体现了中央和最高法保护私营企业产权的基本立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责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李淼诈骗案”。 本案中,吉林省玉树市宏城纸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李淼被指控于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伪造完税凭证、电费单,并虚报近三年连续生产情况。 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73万元。 2014年,李淼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判决生效后,李淼的丈夫辩称,“宏城纸业有限公司符合国家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根据文件精神” 《关于《有关政策解释的回复》,宏城纸业收购奖励资金合法合规;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有罪推定”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对李淼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决定:责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为满足“连续三年生产”的奖励条件,曾出现使用虚假、伪造材料套取奖励资金的情况。

在河南焦作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陈丽英、王西晶诈骗案》中,陈丽英、王西晶被指控于2011年2月变更焦作金地铜应用有限公司名称并停产。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 企业关门时无相关淘汰设备,且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奖励资金“近三年连续生产”条件,编造虚假基本情况的信息表格、虚假公司简介等申报材料进行申报,骗取奖励资金525万元,二人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上诉后,撤销无罪判决。 经检方提出抗诉,焦作中院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法院判决显示,本案得以无罪释放的一个重要政策依据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国家专项资金逮捕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一些不关键的虚假申报材料,部分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企业损失,或者用于改变生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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