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柴油火”涉嫌洗稿引发社会热议
全媒体时代如何解决时事新闻版权纠纷
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干柴有货》文章刷屏,引起各界广泛讨论。 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是这篇文章是否洗稿。
有人认为,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生活网资讯,涉嫌侵犯他人版权; 也有人指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不是抄袭,而是独立思想和评论的二次传播。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版权纠纷层出不穷。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合理使用的范围存在争议
版权法需要完善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认为,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纯事实性新闻,例如格式化的会议报告。 由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相反,无论是现实的新闻报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原创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尤其体现在作者的选材、词句的选择、文章的布局上。” 刘文杰说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认为,一些时事新闻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和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 但有些时事新闻作品属于深入、深入的调查性时事新闻,需要较高的创作成本,并不在合理利用的范围之内。 它们的转载和引用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并支付费用,这意味着他们拥有所谓的人身权利。 ,财产。
“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时事新闻的保护,但并没有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区分两者,很容易将两者混淆,导致范围过宽。合理使用,导致部分自媒体沦为传统媒体打造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 朱伟说道。
朱伟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做了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希望法律规定能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以及叙述和讨论。类似形式的作品与版权之间的界限。”
刘文杰认为,《著作权法》中虽然存在“时事新闻”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其进行界定。 而且,即使未来能够在法律条文中予以界定,也未必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洗稿形式虽有多种,但内容不变
抄袭构成版权侵权
近年来,洗稿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互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剑网2018”专项行动。 “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抄袭、篡改删除原创作品,规范涉及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转发行为。 通过集中查处一批非法转载案件,取缔、关闭一批违法新闻网站、网站频道、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今日头条账号、百家账号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商依法,达到整顿整治的目的。
另据了解,2018年1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试图建立合议机制,移交发现的“洗稿”内容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稿件清洗投诉合议庭”成员进行评估并经过合议庭得出结论。
洗稿是什么样的行为? 中国传媒大学法学系副主任郑宁认为,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洗稿”。 “新闻报道的类型多种多样,有些是纯粹的事实报道,有些可能是评论性新闻和调查性新闻等。一些相对简单的事实性新闻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使用时事新闻不属于‘洗稿’。”
郑宁也认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变表达方式却抄袭思想内容的行为。
刘文杰对“洗稿”的定义是保留别人作品的内容,改变外在形式,即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别人说过的话。 正是因为内容基本一致,所以,修改稿和原著放在一起的时候,依然给人似曾相识或者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朱伟认为,真正的“编辑”有多种形式,包括人工清洗,甚至人工智能清洗。 最糟糕的手稿编辑形式是“复制和粘贴”。 “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就会出现大量的产品信息。使用这种‘洗稿神器’,只需要输入一个话题,然后就可以制造出一个轰动的产品。”标题,你可以拼凑出一篇‘十万+’的文章。”
“但借助相关信息进行的‘高级稿件编辑’往往存在大量事实重叠,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引用他人内容进行评论’。” 朱伟认为,《敢柴有火》文章的作者在评论时没有及时有效地标明所引用文章的出处,并且引用了过多的部分,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所以这样的稿件有洗稿或者侵权的嫌疑。
及时有效地标明引用来源能否避免侵权?
朱伟认为,大量复制、引用段落并不能避免侵权,应根据著作权法中的比例原则进行比较分析。
刘文杰认为,著作权法并未具体规定注明出处的义务,但规定了作者署名权。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有一项规定:“使用他人撰写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由于《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本质上更接近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的规定,是一种保护。交给信息传播者,这是合理的。”
“就洗稿而言,当原创作品的原创表达被抄袭时,如果对原创作品的使用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未注明出处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当使用原创作品已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即使标明出处,也不能改变侵权的本质。” 刘文杰说道。
从法律角度看,“洗稿”是否属于侵权?
刘文杰认为,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认定的侵权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中的主旨、风格、情感、态度等。
“作品中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句话说,以前的作品中已经记载的事实仍然可以被他人以自己的方式重新描述。判断是否构成洗稿行为侵犯版权,就看这种行为是否抄袭他人的表达。” 刘文杰说道。
对于“洗稿”的法律后果,刘文杰认为,只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就必须根据著作权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因此,大部分‘洗牌’无异于玩弄法律的边缘。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可能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法律。” 郑宁解释道。
强化职业道德
废弃并清洗草稿以保护原创性
在实践中,某些类别的新闻作品之间的区分并不明确。
朱伟认为,在实践中,深度调查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不利的。 “调查记者写一篇深入的调查报道是非常耗费精力的。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传统媒体记者完成工作后,一旦成为热门话题,就会吸引一些自媒体利用现有的资源手稿,有时甚至加上想象力,拼凑起来就成了一鸣惊人的手稿。”
“自媒体成本较低,但利润较高,要加强新闻道德监管,让媒体人对新闻事业的追求不致渐行渐远。” 朱伟说道。
对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现状,刘文杰认为,“对于司法实践的理想状态,法官们都有自己的理解。不同法院的控制程度不同,有的地方会控制得更严,有的地方会控制得更严。”会把握尺度相对宽松,有的地方会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有的地方会倾向于降低赔偿标准。从宏观角度看,判断当前司法实践是“好”还是“好”是没有意义的。坏“。大。”
根据国家网信办2017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相关资质。 例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时事新闻的报道和评论分为两类资质。 具有一级资质的媒体可以采集、编辑、转发; 具有第二类资质的媒体不能编辑,但可以转发。
朱伟认为,一些微信公众号不具备自媒体的新闻资质,不仅不能编辑发布时事新闻信息,而且也不具备转载资质。
“但是,这个理由不能用来证明‘洗稿’的合法性。这是两个不同的事情。前者涉及国家对新闻来源的监管,后者涉及版权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郑宁说道。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社交软件的日益普及,新媒体迅速发展。
朱伟认为,总体来看,自媒体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矩阵传播让更多人关心时事。
“很多自媒体品牌做得很好,正在尝试创新。但也有少数从业者滥用自媒体权利,利用传播优势炒作热点,甚至成为‘自媒体’”。媒体暴徒,利用自媒体影响企业和个人敲诈勒索。” 朱伟表示,自媒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最基本的要求是遵守民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公共安全、并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
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并存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促进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的共同发展?
刘文杰认为,传统媒体和自媒体都是独立的实体。 市场主体之间是否进行资源对接,是市场自主决策的问题,不能完全依赖法律。 法律要做的不是对这种资源对接设置障碍,保障市场依法运行。 这就是问题的本质。
朱伟认为,可以进行自媒体模式的创新,比如付费阅读模式。 无论结果如何,知识产权的实现都会让新闻更有价值,让记者更有尊严。 支付更少的广告费用意味着更中立的新闻报道。
“现在是媒体融合的时代,自媒体更加灵活,营销能力也更强。而传统媒体有一批专业的制作、制作、采编新闻团队,题材新闻。因此,两者应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郑宁说道。
郑宁认为,既然洗稿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大的产业链,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对于那些努力创作原创作品的媒体来说,确实会造成不小的打击。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有必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积极保护原创。
同时,郑宁还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严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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