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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23-08-05 10:09:46 

广电发[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生活网报道,地方新闻机构“核发《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设区的市、县”下放给省级广播电视部门。 为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审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机构申请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是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台、报社、县级财经媒体中心等),具有法人资格,成立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日期;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有适合其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5、拥有适合其业务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九、申请单位为县级财经传媒中心的,须通过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检查验收。

(二)申请材料

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系统建设材料、关键人员信息等(参见国家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广播、电影和电视)。

(三)业务范围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的业务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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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类第一项:时事视听新闻节目服务;

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事、社会视听节目的主持、采访、评论服务;

(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事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四)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视音频直播服务;

五、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广播电视节目频道转播服务。

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者互联网新闻许可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第二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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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上述业务范围内审批。 第一类第1、2项、第二类第7项、第四类第1项仅限于本地节目。 内容”)。

(四)审批时限

省级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2、其他要求

(一)各省局要指导和督促持证新闻机构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制、节目播前审核、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审批状况信息共享制度;节目报道、重大事件报道。

(二)各省局要将已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加强内容监管。

(三)各省局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发放的许可证信息,报广电总局。 已持有许可证的设区、县市地方新闻单位暂不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到期后,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并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颁发新许可证。

请各省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主体,切实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审批行为,认真组织好地方《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工作。辖区内市、县级新闻机构。

附件: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表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格式标准

3、许可证颁发信息汇总表模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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