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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节假日非理性“突击消费”易引发预付费合同纠纷

编辑:147小编      来源:undefined     

2023-08-19 08:17:33 

 

原创 袁芳 刘苑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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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涉节假日期间预存费合同纠纷发生,9月27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涉节假日期间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通报。

据介绍,自2017年至今年8月底,二中院审结的包括教育培训、旅游、餐饮、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涉及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共计586件。据了解,涉节假日期间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有:1.节假日期间预付费合同纠纷多集中在旅游、美容美发、餐饮服务领域。2.预付费合同纠纷被告一般为经营者,呈现集中化特点,多为“多诉一”的涉众串案。3.预付费合同纠纷类型化明显。

涉节假日期间预付费合同纠纷产生原因有:

01

消费者节假日非理性“突击消费”作祟

相较于平日的“精打细算”,部分消费者在节假日期间更趋于非理性消费,购买商品服务有从众心理。

02

部分消费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

03

商家缺乏诚信

节假日期间,居民消费需求旺盛,少数经营者明知自身经营服务能力达不到向消费者承诺的水平,却仍然夸大宣传,甚至作出虚假宣传,目的只为收取预付款,而非专注于提高服务质量。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

01

精打细算,谨慎选择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切忌被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密集广告轰炸洗脑,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要在第一次接触销售人员时就仓促决定购买预付卡。

02

订立合同,细化约定

消费者在准备购买预付费消费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了解合同有关条款,对于没有合同的或者卡面约定过于简单的,要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

03

保持理性,适度消费

消费者在十一小长假 “集中花钱,突击消费”的氛围中一定要保持理性,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状况,科学理性地选择、购买预付费消费卡。

04

保存证据,及时维权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预付费消费的合同、预付款凭据。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及时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12315”等渠道尽早向监管部门等机构反映问题。

05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

相关行政监管主管部门督促市场主体,落实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收、退费行为,特别是强化对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置预付资金监管试点机构,最大限度降低预付费消费风险,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从源头上防范预付费消费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预付费合同中未订立退费条款

2017年春节前夕,张某与某国际旅行社订立《团队出境游合同》,约定张某交纳3万余元,由旅行社安排6条国际游线路,合同中未约定退费条款。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仅安排张某赴泰国出游一次,未安排其他线路。双方就退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称旅行社曾口头承诺退还全部旅游款,旅行社则认为应扣除已出游线路费用及其他成本费用后退还剩余旅游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视为双方合同协商解除。张某称要求退还全部旅游款,并主张旅行社曾口头作出承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旅行社要求扣除已出行线路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旅游款,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在核算已出行线路费用后,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剩余旅游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未将商家口头承诺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前,对于商家在销售产品和服务时作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口头承诺,应当写入书面合同,以免双方发生纠纷后商家对此予以否认。

案例二

未审查经营者资质,草率支付预付款

2019年春节前夕,何某向自称为某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的微信好友高某咨询境外旅游套餐计划。在聊天过程中,高某强调其为该旅行社负责人,并出示名片。高某向何某发送电子版《客户确认单》,告知何某打印签字后旅游合同即生效,何某随后向高某个人账户支付旅游费36800元。后因该旅行社哈尔滨分公司无承接境外旅游业务的资质,合同未能履行,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与何某沟通旅游事宜时虽为哈尔滨分公司的负责人,但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何某作为消费者个人,在高某已经向其出示名片及盖有公章的《客户确认单》的情况下,较难核实旅行社公章的真伪和旅行社的资质,何某的行为不存在有违常理的重大过失,故判决该旅行社退还旅游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因经营者不具有相关资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件。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就商家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质予以特别关注和审查,避免出现因商家缺乏资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导致消费者预付款目的无法实现。

案例三

经营不善,商家“跑路”,形成涉众串案

2019年暑期,某公司利用学生假期向家长推广其游泳培训服务,李某等30余名消费者在该公司办理游泳卡。后培训场地突然关门停业,办卡的30余名消费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游泳培训服务的义务,应当将消费者预先支付的培训款予以退还,故判决该公司退还30余名消费者剩余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该30余件案件是典型的因经营者经营不善“跑路”形成的涉众串案。经营者突然关店“消失”、拒不出庭、转移账户钱款等行为,给消费者维权造成诸多障碍。消费者在订立预付费合同前,应当全方位考察商家的经营规模、经营环境和市场信誉,特别是一些预付额度高、服务周期长的预付费消费,要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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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配图|来源二中院

供稿|袁芳、刘苑薇

编辑|蒲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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