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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消费者”与“生活消费”?(一)

编辑:147小编      来源:undefined     

2023-08-18 03:51:36 

 

在平日咨询与案例讨论中,聊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了美丽在整形医院花巨额却整形失败、为获得某行业执业资格在培训机构缴费而被骗、从开发商购房最终却不能交付……除了索要已发生的损失,作为消费者遭受欺诈还能向商家主张什么赔偿?

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三倍赔偿需满足条件:当事人的身份是消费者、商家有欺诈行为。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依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常认为“生活消费”不仅仅包含衣食住行相关的生存型消费,还应包含自我提升相关的发展型消费,以及文化娱乐享受相关的精神型消费。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体包含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该美容服务的消费者。此处,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前来消费的人员不同于基于自身疾病前往医院就医的病人,其是基于自主自愿并为获得较好的容貌等外观而进行的消费,属消费者。双方应遵循市场规则调整,如商家实施欺诈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交付财产,则属于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

关于此类纠纷,笔者在威科先行以“美容消费”“欺诈”“三倍”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共检索出53篇裁判文书,支持三倍赔偿的比例不超过20%。结果整体呈现为:1、消费者主张对方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消费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并未因对方的宣传陷入错误认识,认定欺诈不能成立。3、医疗美容效果差且实施操作的执业医师无医师资格,存在伪造病历编造手术记录等行为,构成欺诈。

该类纠纷对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基本无异议,难点在于“是否构成欺诈”,从裁判文书看,基本可结合商家对消费者未进行过明确告知、商品来源无法证明、不具备资质、有伪造编造等情形,可认定欺诈的存在。

(下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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