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147小编 来源:147小编
2024-05-30 20:21:51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为当下数额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大众基本消费方式的形势下,如何处置惩罚网络经济发展过程出现的网络消费纠纷指明了方向。干货如下: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即各平台上的卖家)提供的以下格式条款无效(即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规定第一条):
1、消费者签收商品即认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2、拿电子商务平台当挡箭牌行不通,该负担的责任跑不了;
3、规定商家享有单方或最终解释权无效;
4、不能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仲裁、诉讼;
二、消费者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是可以拆封查验商品,如果不想要了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三条)
三、各网络平台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卖东西和提供服务(标志为自营或实际为自营),或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平台卖的东西和提供服务,对于受到商品和服务损害的消费者来说,可以向平台主张相关责任。(第四条)
四、商家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付款,出现质量纠纷时不能以未通过过交易平台为理由逃避责任。(第5条)
五、商家店铺更换经营人员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向新旧两家经营方主张责任。(第6条)
六、商家与别人签订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合同无效,诸位商家莫碰。(第9条)
七、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偿,商家难免责。(第8条)
八、商家答应的赔偿责任(如约定假一罚十)高于法定责任的,需要根据答应赔偿。(第10条)
九、直播带货的网红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需要负担赔偿责任。(第11条)
十、直播带货的网红在直播间如果不能明确让消费者知道实际销售者是哪方,那么也应当负担相应赔偿责任。(第12条)
十一、商家在直播间以直播方式卖自己的东西,需要向消费者负担相应赔偿责任。(第13条)
十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如果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即直播带货网红)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要求负担责任。(第14条)
十三、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如果没有对带食品类商品的网红进行食品经营资质审核,那么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要求负担责任。(第15条)
十四、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和直播带货的网红如果明知或者可以证明其知道商品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要同时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负担责任。(第16、17条)
十五、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如美团、饿了吗)没有对入网的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及时向消费者提示说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负担责任。(第18条)
十六、餐饮商家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的食品有问题,商家需要负担相应责任。(第19条)
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安身之本。消费者的权益需要消费者主动了解并维护。
作者:刘生虎,专职律师,先后担当军队兼职律师、机关公职律师,有13年从军、3年从政经历,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财税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