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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网络消费新规(网上消费)网络消费相关法律有哪些,

编辑:147小编      来源:147小编     

2024-05-30 20:16:06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网络消费用户达八亿人次,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与此同时,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仅能通过商家的宣传选择商品并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消费纠纷不停增加,监管漏洞不停显现。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购退货、网络促销行为法律后果、直播、外卖平台民事责任负担等多个与网购息息相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明确,以加大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力度,《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拆封商品还能退吗?“七天无理由退货”完全不需要理由吗?

来自上海的小张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动推拿椅,并在到货后进行了拆封和试用。小张觉得该推拿椅未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预期,便在7日内要求退货,被平台经营者以推拿椅已经被拆封为由拒绝了。小张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如果不对商品进行拆封无法获知商品具体情况的,商家拒绝其退货是违法的。那么根据《规定》,小张基于查验目的拆封商品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商家不能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申请。因此,小张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提出的退货申请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有例外,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25条规定,对于消费者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物以及报纸、期刊在内的四项商品外,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因网购赠品受到损害,能不能让商家赔?

为吸引消费者,网络商家销售商品之时会附送赠品,此时便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在使用赠品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点外卖时饮用商家赠送的过期饮料导致腹泻,使用平台赠送的护肤品导致脸部过敏等等。消费者在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之时,商家则以赠品未收取费用为由推卸责任。

实际上,消费者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其购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赠品的价值也被凝结在了商品的对价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关系。《民法典》第662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产业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负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最新出台的《规定》第八条也明确,若经营者提供的赠品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不能因其赠品的性质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因使用赠品受到权益损害,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来掩护自己,主张赔偿。

  “假一赔十”“假一赔万元”有法律效力吗?

实践中,许多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为博人眼球,提升消费者信任,便在商品宣传界面作出“假一赔十”“假一赔万元”等答应高于法定赔偿尺度答应。但真到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又拒绝根据答应赔偿。为强化网络经营诚信意识,提高网络经营者失信本钱,构建良好网购环境,《规定》明确商家作出高于相关法定赔偿尺度答应是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根据答应赔偿。

  在直播间购买产物发生纠纷,该找谁索赔?

消费者小王用手机在电商平台“刀刀”软件浏览商品,看到了主播“阿白”直播间的推荐,点击直播间产物链接,购买了一款号称“立刻变白”的洁牙产物,使用之后过敏严重。

这里涉及几个主体,即电商平台“刀刀”运营者、主播“阿白”以及商品的实际卖家。如果主播自己就是卖家或卖家的工作人员,向卖家维权则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主播只是负责扩大销量进行宣传,实际卖家另有其人,这时就可能需要综合交易中消费者是否能够取得卖家信息(如主播是否有明确告知)、卖家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模式以及交易过程予以确定责任负担主体及负担方式。

与此同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电商平台运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平台经营者负担赔偿责任。

  发生网购纠纷,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第一,第一时间与商家沟通处置惩罚,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如聊天截图、电话录音等。

第二,若商家拒绝处置惩罚,则可选择相应平台进行投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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