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147小编 来源:147小编
2024-05-30 19:48:07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掩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连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规定》也针对之前网络消费纠纷出现的问题,做了系列可以说是“亲民”的保障。就拿我自己来举例子吧。之前我在某x网购平台买了一个自己相当心仪的商品,我有个欠好的习惯,就是喜欢收到货就给人家点“已签收”。这下可好,我打开包裹一看这东西不是我买的那商品,这也货不对板啊。我就联系平台商家吧,人家是“义正言辞”毫不留情面的回绝了我,人家不给你换,更不更你退,目的就是把你“搞废”。你这本心觉得人家也不容易赶紧点了“已签收”吧,人家可不这么想,人家想的是“你觉得我不容易我就让你更不容易”你说这也没明文规定、也没法律保障、你是投诉无门一点儿措施都没有,权当吃了哑巴亏,吃一堑我长一智吧。
现在《规定》一出其中这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负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负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把消费者切实解决的问题放在《规定》的第一条,我们也看出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陪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出现出心情款、新问题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决心!
那么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确实是迅速发展。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其实这种情况下,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革,责任负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负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