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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机构“罚息”调查:超24%利率难获支持 部分诉讼建议不宜高于民间借贷上限(消费金融调查)消费金融贷款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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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8:37:48 

 

  来源:金融虎网 作者:雄飞 乐金

315来临之际,近日,一份地方法院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关于收取逾期罚息利率的判决引发业内关注,这起适用于小额诉讼步伐的纠纷,在借款人缺席出庭的情况下,对借款人与消金公司之间诉讼的逾期利率争议有着重要借鉴的意义。

借款人的逾期罚息到底是以LPR的四倍还是24%的年利率来偿付结清?据金融虎网观察,今年以来,在多家消费金融公司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民事案件,在各地方法院的审理中,以LPR的四倍15.4%和24%的罚息诉求均有被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消金公司罚息利率一旦凌驾24%,就无法获得审理支持。

有地方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实体经济融资本钱过高,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敷的有益增补,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蒙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根据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其主张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尺度不宜高于民间借贷的上限。

别的,消费金融构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应积极履行国家减费让利的金融政策,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本钱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有关晋商消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曾提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在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中适用,但从立法精神看,民间借贷利率之所以被限定在合同建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换言之,因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存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才被限制在合同建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故而,岂论自然人借款或金融借款,超出合同建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约定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消金公司对借款人罚息以LPR四倍利率计算并非个例

据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公示的一份裁判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消费金融)与被告张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是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向中原消费金融公司归还欠款本金23787.55元;二是请求判令张某支付中原消费金融公司罚息以剩余未还本金23787.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2022年5月26日,罚息为3691.31元;三是请求判令张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以上费用共计27478.86元)。

据中原消费金融诉称:“2021年5月14日,张某通过“唯品会平台”与中原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了《中原消费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成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3700元,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为35.5%。同时,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7点约定:贷款人为主张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上述合同签署当日,中原消费金融公司依约向张玉成额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张成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定期足额归还本息。截止2022年5月26日,张某仍有23787.55元本金未还。现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最后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日。故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中,对中原消金请求借款人归还欠款本金,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支付罚息的请求,24%的罚息利率在该案中并未获得支持,法院最终审理酌定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该地方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在《中原消费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为35.5%,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本案中,中原消费金融属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践中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常以利息、罚息等一并约定,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本钱过高,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差别,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本钱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财产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敷的有益增补,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蒙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根据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1年10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为年利率15.4%,因此对中原消费金融公司主张的罚息,该法院酌定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

法院裁判结果显示,驳回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别的,注释标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步伐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事实上,中原消费金融在多起其它小贷纠纷诉讼中也曾主张以LPR四倍利率来计罚息。金融虎网注意到,今年2月17日,湘122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显示,2021年5月30日、6月9日,杨某分两次以教育用途为由,通过网络与中原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00元,两笔合计100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当日,中原公司均已将约定借款发放给杨某。杨某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未再归还,至今尚欠中原公司借款本金6257元及利息未归还

中原消费金融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归还剩余未还本金6257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14.8%计算的利息。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中原公司已按约定向被告杨某发放了借款,杨某应负担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应掩护,鉴于中原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合同约定利率,而是要求按其时公布的LPR的4倍计算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中原公司主张以2021年12月2日为逾期时间开始计息,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原消费金融借款本金6257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今年2月21日,(2023)豫1002民初1056号判决显示,被告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中原消费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6%计算)。法院认为,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郝**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月1日,云南(2022)云2925民初1347号判决显示,由被告周某归还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336.83元,并负担以6336.8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法院认为,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1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中原消费金融与任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判决显示,判决被告任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4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合同约定的利息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根据年利率14.8%计算逾期利息,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该院予以支持。

今年2月,有法院判决曾指出,河南中原公司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掩护上限为年利率24%,故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为36%,超出24%的部门无效。河南中原公司自愿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别的,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实则是逾期利息的请求,该请求未凌驾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尺度,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即最高利率尺度为年利率24%,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

  据金融虎网观察,今年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中原消费金融有关的200多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判决中,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关判决仍然占据大多数。但以LPR的4倍利率罚息来偿付而获得地方法院审理支持的并不止中原消金一家。

  

  多家地方法院解释“高额罚息”:不宜高于民间借贷的上限

金融虎网注意到,企查查APP显示,晋商消费金融今年以来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余件,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借款逾期利息和罚息的判决占比仍然居多。但金融虎网注意到,在10余份判决中,不少提到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应根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有关凌驾LPR的4倍的罚息诉求,并未被支持。

一份今年3月11日披露的判决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的(2022)辽0283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曾指出,关于利息、罚息、复利,《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36%,借款人未能定时足额归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时,应就逾期本金根据每日0.1%(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归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同时约定对不能定时支付的利息,借款人应当就逾期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归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复利。合同约定的利息等费用畸高,倒霉于维护金融稳定。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起诉时降低尺度要求被告支付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贷款逾期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24%的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该尺度依然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尺度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虽然该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原告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应积极履行国家减费让利的金融政策,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本钱。其主张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尺度不宜高于民间借贷的上限。综上,该院酌定被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贷款逾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在2022年12月2日判决的(2022)辽0214民初7328号中,地方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管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该案,原、被告间所约定的月利率2.8333%,转换为年利率约即是34%,加之罚息、逾期利息,年化利率更高,而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一年期(含以内)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各金融机构允许在上述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浮动的尺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规定,贷款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也就是说,2019年度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得凌驾8.7%,固然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利率上下限限制,改为市场报价利率,基准利率参考的是LPR,但根据市场合形成的贷款报价利率甚至更低,原、被告间所签订格式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利率的约定凌驾了基准利率2倍,甚至凌驾了LPR的4倍,应为无效,凌驾部门,不应予以掩护。审理法院进一步表明:“考虑到利率市场化的政策性因素,该院将原、被告间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统一调整为2019年8月份所公布的LPR的4倍即年利率17%,且不再掩护原告罚息、借期内逾期利息。”。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晋商消费金融股份与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辽0902民初3971号的案件中也曾提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罚息等费用过高,倒霉于维护金融稳定,且原告也未明确借款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原告诉讼时虽降低标准要求被告根据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该尺度仍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相关费用的利率尺度原告作为经营金融贷款业务的公司,理应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本钱,履行减费让利的金融政策,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该院酌定被告以尚欠借款本金2724.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并根据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3.65%×4)支付自2020年8月20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

别的,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表明,一名被告为达飞平台APP中实名注册客户向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贷款期限3个月,年利率为36%。截止至具状日,被告已还款本金0元。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合同利息的约定凌驾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为准计算利息。该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包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简直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告竣增补协议的,根据本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晋商消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曾提到,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在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中适用,但从立法精神看,民间借贷利率之所以被限定在合同建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换言之,因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存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才被限制在合同建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故而,岂论自然人借款或金融借款,超出合同建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约定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曾提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晋商金融公司作为经金融监管部分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关于限制高利贷的精神。

  消金公司罚息定价明显过高将“难获支持”

以中原消费金融和晋商消费金融的个别案例为样本,金融虎网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对多家消费金融公司针对借款人罚息诉讼的审理情况进行了盘点。据金融虎网此前了解,招联消费金融、盛银消金等多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定价表都曾显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但通过调查发现,在实操的诉讼过程出,一旦凌驾24%的红线,消金公司往往会因为“罚息太高”而不被审理法院支持。

金融虎网根据企查查APP数据不完全统计了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今年以来关于借款诉讼的判决情况(注:多数判决文书发生在2022年)。

2022年,招联消费金融的13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的利率尺度以年利率24%及实际借款利率(含罚息利率)中较低者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均被予以照准。

今年以来,兴业消费金融有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有200多份,多数均显示,被告除归还本金外,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根据《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消费贷贷款核准确认书》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消费贷贷款条款》约定的尺度计算,每年归还利息、罚息、违约金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根据年利率24%计算自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中邮消费金融今年以来被公示的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100余份,多数判决显示,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诉请正当合法,予以支持。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有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20余份,多份判决显示,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罚息利率或利息利率同处总利率不得凌驾年利率24%。

今年2月23日,锦程消费金融被公示的一份在去12月28日判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利息、罚息应以每期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之越日根据年利率24%的尺度计至2022年10月25日止,今后的利息、罚息应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根据年利率24%的尺度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凌驾年利率24%的部门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本案合同借期内的利率为年利率18.10%,根据合同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明显过高,故,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对利息、罚息凌驾年利率24%的部门,不予支持。

湖北消费金融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2件,多数判决显示,除本金外,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别的部门案件的罚息利率以18%至21%之间计算,一方面是原告自愿调整计息尺度为年利率18%,另一方面是因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一份判决曾提到,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等利率已凌驾年利率24%,明显过高,原告自愿将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降低至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另一份判决中亦明确指出,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根据24%计算的诉请,因合同中仅约定了利息、罚息,未约定复利费用,原告要求支付复利的请求,不予支持。

宁银消费金融(原华融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6件,判决日期可追溯至2021年。2022年5月24日的一份判决显示,关于罚息,华融公司主张罚息以每期未还本金与每期未还利息之和为基数根据日万之七点五的尺度计算,明显过高,该院酌情调整为根据日万分之六的尺度计算,关于之后的利息和罚息,该院酌定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华融公司起诉时(2021年9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尺度的四倍即15.4%合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而早在2020年12月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也曾提到,关于利息和罚息,华融公司主张以合同约定尺度计算,利息和罚息总额明显过高,该院酌情调整为根据华融公司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的尺度计算。

北银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00余件。多数判决文书显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根据年利率24%的尺度计算。审理法院认为,北银消金《申请书》及所附个人消费贷款条款明确约定了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的计收尺度及计收期限,经综合计算,北银消费公司所主张的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未凌驾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故对于其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另一份文书曾提到,包罗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在内的综合利率尺度凌驾法律允许之范围,北银公司自愿按法律掩护的综合利率尺度上限予以调整。

幸福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10月13日的一份判决中曾指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融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凌驾年利率24%,该案诉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尺度凌驾年利率24%,凌驾部门,不予支持,幸福消费公司主张的利息罚息合计凌驾前述金额,凌驾部门不予支持。

长银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00余件。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3日的一份判决提到,因被告逾期归还借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畅享贷)》约定的尺度计算利息、罚息的合计金额凌驾法定尺度,结合原告系经金融监管部分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事实,故依法调整利息、罚息合计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中信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余件。多份裁判文书显示,借款本金、本息、罚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年利率24%计算。

捷信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1件,大多以撤诉处置惩罚。据公开的几份文书判决显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调整为根据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别的,海尔消费金融被公示的裁判文书,罚息也在24%的尺度线上。阳光消费金融、苏银凯基消金、唯品富邦、平安消费金融今年被公示的裁判文书则少之又少,个别为零。

在业内人士看来,消金公司明示高额罚息主要是为了促使借款人履行定时还款义务,制止坏账的产生。但在消金公司实际诉讼的追债执行中,借款人支付24%的逾期利率占据多数,罚息利率一旦凌驾24%,很难获得地方法院的审理支持。无论是以LPR的四倍或24%的罚息利率计算,均有法可依,具体还是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借款合同约定,消金公司的请求未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定限筹,才会获得支持。但是,在监管连续压降借贷利率支持实体经济的大配景下,高额罚息在未来无疑将没有太多的“生存”空间,以市场低利率来计算罚息或将成为未来的主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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