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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海洋   协定   管辖   公约   治理

2023-06-27 22:02:35 

6月19日,联合国成员国通过《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履约协议,《协议》对各国海洋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也给各国善治带来诸多启示。世界海洋。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覆盖世界海洋的三分之二以上。 近几十年来,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出现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 这些问题依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有国际法律框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非正式特设工作组。 2015年,各方同意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相关立法进程正式启动。 立法过程分为筹备委员会会议阶段和政府间会议谈判阶段。

2023年3月第五次政府间会议复会,各方就协定英文文本达成一致。 经过对术语使用和整体逻辑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协议》最终在6月19日第五次政府间会议复会时正式通过。

该协议的通过是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又一里程碑。

首先,该协定解决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协议》共76条和2个附录生活网消息,涵盖海洋遗传资源、区域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海洋技术转让等四大议题。 适用范围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即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目标是通过有效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当前和长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协议》条款平衡,内容务实创新:建立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惠益分享机制,建立了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专门成立共享委员会,提供该领域涉及事项的信息。 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明确了区域管理工具的适用领域,包括公海保护区、提案、提案的公布和审查、提案的咨询和评估、区域管理工具的建立、决策、监测和管理。 审查程序等; 详细阐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特别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和因素的具体规定,对环境评价流程提出了详细要求,并规定了前瞻性:寻找战略环境评估体系;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明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和类型,建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机制。技术转让委员会确保定期监测和审查该领域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其次,该协议的达成表明,多边主义是解决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全球环境问题的最佳途径。 该协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典型的全球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 为此,协议序言中明确提到“协调合作的方针”、“发展全面的全球体系”、“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期望实现普遍参与”等,案文还包括国际合作相关条款,彰显了各方以多边主义应对海洋治理挑战的决心。 同时,真正的多边主义需要考虑各国不同发展水平,各国应根据各自国情采取相应行动。 《协定》专门设置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章节,并在海洋遗传资源相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发达国家先行注资的义务,正是针对这一需求。

尽管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一些争议问题持有完全不同的立场,但考虑到解决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的紧迫性,各方仍然愿意妥协立场,就争议问题进行讨论。 切实做好安排。 例如,在谈判结束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确保协议实施的财务安排和海洋遗传资源的货币利益分享,这也反映了南北之间的关键症结。 会议最终就此问题达成妥协安排,成为谈判的突破点。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坚定践行多边主义,始终主张协议应是渐进的、公平合理的、普遍参与的。 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也努力成为弥合不同立场、推动谈判进程的关键力量。 例如,当“人类共同继承原则”与“公海自由原则”发生冲突难以弥合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作为理论基础。以避免争议并找到务实的合作路径。 这也成为中方对协议的支持。 独特的贡献之一。

最后,该协议融合了海洋治理领域的最新进展,将对相关海洋治理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协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吸收了海洋治理领域的诸多原则和方法。以及全球环境治理,如污染者付费原则、风险防范原则或风险防范方法、生态系统方法、海洋综合管理方法等,并参考国际环境治理领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最新发展成果到海洋公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领域。 在机构安排方面,《协定》借鉴了国际环境条约常用的模式,设立了缔约方大会、科学技术机构、秘书处、信息交流机制、履约和履约委员会等一系列机构,等,确保协议的落实。

另一方面,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在过去40年的实践中,专门设立了一些机构来协调各国对海洋公域的使用;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和区域条约或组织机构的覆盖范围与该协定重叠。 该协议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在参与全球、区域、次区域或部门机构下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框架或决策时,应酌情努力促进本协议的目标实现”。 现阶段,《协议》对实现“3030”目标(即到2030年保护至少30%的全球陆地和海洋等)和《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发挥了积极作用。框架”。 环境保护和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通过机构间互动,《协定》缔约方大会在海洋治理方面取得的最新成果也将对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下的决策产生影响。

在第五届政府间会议续会上,中国代表团对《协定》总体给予积极评价,强调《协定》后续实施应平衡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兼顾各方利益从各国、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妥善处理与其他海洋治理规则和机制的关系,呼吁在《协议》下达成共识的良好实践,明确在海洋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协议》的通过标志着全球海洋公域治理翻开了新篇章。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成长中的海洋强国,需要持续关注《协议》对我国相关海洋活动的影响,以及相应国内政策法律设计和理论研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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