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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法院司法解读“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法制   种草

2023-06-22 15:00:58 

“注水”推荐“钓鱼”探店有何法律问题? 【石景山区法院司法解释; 提醒“探店”行业属违法场所,“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

随着很多网络评价平台的兴起,很多消费者根据网红的推荐来选择餐厅。 与此同时,一些以“探店”为职业的短视频博主也应运而生,但店主主动联系他们进行订单好评、或开店的情况时有发生。探险者强烈要求“霸王餐”。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各类​​“注水”建议、“钓鱼”探店等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揭示了其背后的多重法律风险。

问题1

实物与图片不符或构成虚假广告

“肉鲜嫩,面条有嚼劲”,再加上网红边吃边吃的形象,这种探索餐厅、品尝美食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比比皆是,但仔细查看评论后,不少人发现,消费者抱怨味道没有描述的那么好。 食材不够新鲜,有消费者大呼“上当”。 “探店”的商业化导向,让一些“探店”变成了“探钱”。 不做客观评价,而是作为店家的“隐形”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制造消费陷阱,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判断提示

这种不客观的产品描述和回避产品缺陷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真实、明确地回答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使用方法的询问,并应当明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探店网红与运营商的合作是一种广告代言行为,是互联网新业务发展的产物。 虽然“种草”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一般可以定义为付费形式的广告行为。 互联网平台应当在视频中标注“广告”字样,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 作为广告行为,对商品进行虚假描述,如虚假价格、夸大功效、过度承诺、虚构使用条件、错误产品等,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虚假宣传将承担法律责任,探店网红在明知且应知促销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应注意辨别是否属于广告行为,同时在面对虚假营销行为时也可以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2

拍摄逛店视频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隐私权

在探店视频中,很多博主会记录自己到店、品尝美食、体验服务的全过程,这样宣传视频中难免会被其他顾客拍到。 这种行为不仅可能给被拍者带来麻烦,还有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风险。

判断提示

探店博主未经允许不能在视频画面中展示他人肖像,更不能暴露他人隐私,否则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在实际操作中,探店博主除了征得他人同意外生活网报道,还可以通过视频编码来保护他人隐私。 同时,网络视频平台还应在审核时加强对博主的管理。 网络视频平台作为行业的运营者,应负有高度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短视频,要及时下架,并对违规主播进行相应处罚。

问题三

恶意差评、虚假光顾或侵犯名誉权

对于新开的商家或以年轻顾客为消费群体的商家,博主推荐探店可以有效提高营业额,增加客流量。 然而,随着“钓鱼”探店和虚假探店的泛滥,商家对探店博主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江苏一网红博主被曝在餐厅消费710元,未结账离开,经服务员提醒才勉强结账。 随后,该博主在个人评价视频中对该商家给予了负面评价。 一些大V、网红因为主动寻求合作,直接将别人的视频剪辑拼凑成自己的店铺体验,恶意差评,利用自己账号的影响力引导流量,最终造成名誉受损,被拒的业务。

判断提示

在在线平台上,评论可能是主观的。 因此,区分个人喜好的合理评价和恶意抹黑的虚假评价是关键。 区分探店者正常发布的消费评价或合法维权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主要从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 从主观角度看,评价的意义和效果并非基于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体验或感受,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对商家进行诽谤或诽谤,导致商家信用等级降低。商家,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从客观行为来看,探店者实施了做出差评的行为,且该评论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探店网红博主应客观理性评价,诚实守信推荐。 如果恶意差评给商家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也可以要求采取影响力、名誉恢复等救济方式,以及赔偿等经济救济措施。

问题四

“渔店”被迫吃霸王餐或构成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勒索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如果探店网红只是就食品和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商家进行平等协商,并获得合理范围内的赔偿,其行为可以理解为合法维权,应予支持。 但当探店网红寻求非法占有,如索取贵重物品、免费服务等,并利用自身的流量引导优势威胁商户,或利用投诉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商户就范时,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

判断提示

“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界限,流量有底线。 对于博主来说,拍摄探店视频时,路人不是背景,也不是道具。 必须在法治范围内行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公众来说,要增强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制止,积极维权。 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探店新业态中的管理空白,有效规范探店视频行为。

新京报记者薄启宇通讯员张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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