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生活网

去医院看病能否“先诊疗后付费”现象展开调查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2024-01-05 06:54:39 

逃避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常见吗? 怎么解决呢? 记者针对这一现象展开了调查。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以前只听说过病人逃费的情况,但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次真的遇到了。” 湖北省某医院的医生郝杰(化名)发现,在给病人做眼科手术后,他发现病人应该在付款前就溜出了医院。 虽然之前他已经交了押金,但还不足以支付一万多元的手术费和其他费用。

“一开始我以为这件事很容易解决,我们有病人的联系方式,给他打电话,但没有人接听。后来我们选择报警,但警察说这种事情不是他们的责任。” 郝杰赫说,几个月过去了,他觉得还钱没有希望了。 最后领导决定费用由我们部门承担,由部门大家平均分摊。

“一万多块钱还算可以,但如果病人逃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科室还能负担得起吗?单位的一些资深医生告诉我,以前逃税的病人最终造成的损失将由部门承担,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往往无济于事,如果对方不肯偿还,医院也无能为力。 郝洁表示,据她所知,患者逃单后可能无法使用医保看病,但如果是自费的话,就不会有影响,而且如果真的是生病了来医院,医生不可能不给你治疗,否则影响会比病人的欠费大得多。

“病人欠费逃费的情况,医院门口还贴着,但钱可能永远追不回来了。”郝杰无奈地说。

今年11月的一天,贵州省一家儿科医院的医生邹明(化名)遇到了一对带孩子来急诊的夫妇。 他们说孩子耳朵不舒服,怀疑耳朵里有异物。

“我用手电筒看了看,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但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是建议家长去做耳镜检查。孩子的家长同意了。为了不浪费时间,我让他的父亲付了钱。”先交费,妈妈先带着孩子,过了一会儿,检查结果出来了,没有什么问题,就带着孩子走了。” 邹明说,“因为急诊室人比较多,我想家长说去的话要交费用,所以没注意,半小时后我看了看电脑,然后我还是没有付款,再打电话也联系不上。”

“这次病人逃单后,我们科室还是自己付账,这件事发生后,我们以后要处理业务,等账单拿来再去检查。” 邹明说道。

现在,大多数医院都是挂号后交费,然后就诊。 为什么有些患者仍然逃避账单?

陕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晓峰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等民事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医疗行为紧急,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允许医疗机构在患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因无力支付费用而拒绝为患者提供诊疗。 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急诊科收治的患者,还是病情突变、危及生命等类似情况的住院患者,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先付费、后诊疗。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立强告诉记者,医院是一个小世界,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 比如,因三种原因被“110”送来的人、工地工人送来的没有押金但需要治疗的人、家属送来病人并交押金后不再照顾的人等。 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欠费。 但医院必须治疗病人。 治疗结束后,患者突然离开医院、逃避命令。

“医生和患者是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当事人生活网资讯,支付医疗费用是患者的义务,逃避账单就是不诚实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邓力强说。

《法治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患者在医院逃单后,报警或起诉往往很难取得结果。 最终,患者逃单的损失基本由科室承担。

那么,科室及其医生承担损失合理吗?

在刘晓峰看来,所谓逃票无责任,是指医疗机构作为债权人,没有积极利用法律途径追究患者及其近亲属、继承人的还款责任。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追回药品,成本虽高,但周期往往较长,过程艰难。 还有一些无主病人,即使追查也无法变现债务。 医生和护士之间的损失分担制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并非医务人员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但从工资收入中扣除这部分损失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邓力强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基本理念,无责任逃单的社会基础也由此诞生。 法律这样规定没有问题,但比如说,如果救助完成后,当事人确实没有钱或者没有得到报酬怎么办? 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征信制度,但目前医疗欠费尚未纳入征信范围,因此逃票的后果主要由医院承担。民政部对欠费医疗有一定金额的补偿。” “有三不准的,但这个补偿不足以弥补逃票的成本,没有空缺,医院只能自行吸收。”邓立强说。

在刘晓峰看来,逃票现象并不难控制。 对于有能力但拒绝付款的违约者,医院完全可以进行民事起诉。 如果违约人本人无力偿还,则对有赡养义务的人进行追究。 它也可以被称为恢复的对象。 患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对有能力支付但拒绝支付的患者应纳入社会信用处罚范围。 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对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进行社会救助。 不能因为无力支付而影响治疗、危及生命,医院和医务人员也不应该永远是“大本营”。

在邓力强看来,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程度与逃税行为有关。 国家应该建立欠费补偿制度,即设立专项基金解决医疗欠费问题,让医疗机构集中精力救治病人,优化治疗。 程序。 资金来源可以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药伤救济形成大闭环,协调解决各种小概率事件。 国家对此不需要太多投入,可以通过提供政策和税收优惠来解决。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之作品,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权利所有人拒绝在本网站发布其作品,可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视情况予以撤除。

发表我的评论 共有条评论
    名字: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