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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次月缴费生效为由谁来赔?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工伤   保险   参保   缴费   待遇

2023-12-14 17:57:06 

记者赖志凯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30日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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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完成缴费。 不幸的是,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但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在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上存在分歧。 这样的工伤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李丽(化名)的公司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八天后,他还没有完成缴费。 不幸的是,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丽为工伤。 但该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在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上存在分歧。 公司认为,其已办理保险登记手续,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李丽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生效。 公司还没有完成缴费,那么就意味着公司没有参加保险,应该由公司来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支持了公司的主张,工伤保险中心仍未履行职责。 李丽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生活网消息,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员工参保8天后因工伤死亡

2019年2月9日,李莉加入北京市顺义区一家公司,担任锅炉工。 同年2月13日,公司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填写了《社会保险申报表》。

不料,2019年2月21日第8天早上6点,他在公司步行上班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目前,该公司尚未完成工伤保险缴费。

人社局认定李丽的伤情属于工伤后,李丽的亲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抚恤金、丧葬费、赡养亲属费等。 ' 养老金和其他工伤福利。

经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李丽当前参保日期和首次参保日期均为2019年2月13日。李丽在12333自助一体机上查询到的李丽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其中一台机器显示投保日期和首次投保日期均为2019年2月13日,保险状态为保险缴纳。

同时可以查到,结算周期为2019年2月的公司工伤保险单位应缴明细中没有李莉的信息,但结算周期列表中有李莉的参保信息2019 年 3 月期间。

据此,仲裁裁决确认公司已为李丽缴纳了工伤保险,并接受了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主张。 该裁决驳回了李丽亲属的所有仲裁请求。

工伤保险什么时候生效?

因工伤保险中心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莉的亲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履行遵守劳动合同义务的同时,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健康保障、享受社会保险福利。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接受工作任务时,存在潜在的意外伤害风险。 保障职工因工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为职工提供治疗和补偿。在工作中受伤或被视为受伤的员工。 这既是原来的也是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 其核心立法目的也是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 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密切配合,履行相应职能和义务,努力缩短劳动者遭受劳动风险的“窗口期”,进一步提高涉工风险的时间跨度和覆盖面。工伤保险。 防护强度。

本案中,李丽因工伤事故前,公司已向工伤保险中心申请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证据显示,李丽因工伤事故时及事后几个月,公司不存在因主观原因停止缴纳或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当事人对公司为李丽向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实、申请时间、工伤保险中心已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接受了申请。

12333自助一体机作为居民社保信息的自助查询渠道,对公众具有宣传作用,也会获得查询者的主观信任。 工伤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与有关部门核定、扣缴的衔接手续。 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与劳动者无从知晓,无法对外界施加完全的约束力。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中心提出的“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生效”的主张没有制度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 该索赔不能作为李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故裁定工伤保险中心已履行法定职责。

工伤待遇取决于员工的保险缴纳时间

工伤保险中心上诉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李丽的保险费已于2019年3月缴纳,因工受伤时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作为工伤保险业务机构,其在缴纳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通过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工伤职工的保险缴费时间,以确定工伤保险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经核实,李力系2019年3月参保并缴纳保费的人员,其工伤发生于2019年2月21日,工伤发生时并非参加工作。相关伤害保险并缴纳保费。 其工伤保险费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保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可以认定该公司已为李莉办理了工伤保险,李莉的工伤事故属于工作范围内。相关工伤保险的承保期限。 虽然该公司的缴费时间晚于工伤发生时间,但工伤保险中心不能否认李莉参保的事实,也不能对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进行任何审查。作为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仍可以先行缴纳。 由此看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是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预缴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中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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