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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暴力   人身   法院   保护   及时

2023-11-28 12:01:39 

11月25日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四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加害者或潜在加害者形成法律震慑。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法律帮助。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的共识,也是司法机关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庭长陈贻芳表示。 典型案例对应了审判实践中哪些相关情况? 陈贻芳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

进一步明确心理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李丈夫和王妻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他们多次以跳楼或在王工作场所面前喝农药等方式威胁王。 王女士多次报警,但协商未果。 为确保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次发布的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施暴者并没有采取直接的虐待或威胁手段,但他的自残行为让王某处于恐惧状态。 缺乏精神自由也是一种精神侵犯。 因此,人民法院支持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通过自我伤害来威胁他人就是家庭暴力。” 陈贻芳表示,近年来,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请愿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增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发生的谩骂、恐吓之外,还经常存在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

“本案丰富了精神虐待的类型,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原则,对人民法院审理精神虐待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陈逸芳说道。

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

迅速制止家庭暴力或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是反家暴工作的重中之重。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旨在澄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可能性较高”。

陈贻芳表示,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真实的家庭暴力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系统的目的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伤害。 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证据。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证明标准对于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是“有很大概率发生性行为”。

陈贻芳表示,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让更多暴力情况得到有效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指“存在较大可能性”,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证明事实需要证明的事实相比,其证明标准较低。 “极有可能”。

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为夫妻。 婚姻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 其中最严重的是龚使用刀威胁。

今年4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她只能向警方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通话记录。 庭审中,龚某声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都是自己摔跤造成的,报警是小题大做,自己并没有殴打李某。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龚某的解释缺乏说服力。 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并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应及时保存照片等证据,并尽快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陈逸芳说道。

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而言,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同居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恋爱、交友、解除恋爱关系或者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关系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纠正。 有效监管。

“除了来自家庭的对女性权益的侵害之外,在恋爱关系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也很常见。” 陈贻芳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认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无形的“隔离墙”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建立的。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积极作用

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的身心伤害。 本次发布的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陈某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他与被申请人郑某有母子关系。 郑某不但没有对陈某尽孝,反而多次以侮辱、威胁、殴打等手段向陈某索要钱财,对陈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使他无法正常生活。

“本案强调了人民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可以依法采取司法行动,依法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 陈贻芳表示生活网报道,陈某无论是保留证据的能力还是自由行动的能力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一点。 特殊情况下,发挥司法主动性,联合当地警方和街道按照权限调取相关证据,筑起安全网,及时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精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面临的“急、难、急”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取证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通过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力度。 陈贻芳表示,在审判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达率逐年上升,有效预防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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