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诉讼:非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年多前,韩先生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小吃店会因为“伤心果冻”卷入一场官司。
韩先生在成都市青羊区斋巷经营一家餐厅和小吃店。 “悲伤果冻”作为店内的一道菜肴印在店内的展板上。 2022年4月,“伤心凉面”商标所有人林女士因此将韩先生告上法庭。 直到近日二审宣判结果公布,韩先生心中的一块石头才终于落定。 11月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韩先生,听他讲述了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
店主因印刷《悲伤果冻》被指侵犯版权并收到传票
资料显示,成都洛带古镇客家人杨先生于2003年将自己销售的果冻正式命名为“悲伤果冻”,并经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了一系列产品。 “悲伤果冻”相关产品。 商标,包括由“悲伤”字样、“”拼音、圆形图案、云纹等组成的商标,以及“悲伤果冻”、“客家悲伤”等文字商标。这些商标的持有人为杨的妻子林女士。
2013年至2014年,杨先生和林女士起诉多家餐馆使用“悲伤果冻”字样,并全部胜诉。 他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自2012年起就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打击假货,保护全国各地滥用悲伤果冻的商家权益。
据了解,2022年4月8日,林女士等人发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斋巷的一家餐馆在产品展示牌、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单上使用了“伤心凉粉”字样。 林女士随后将餐厅告上法庭生活网资讯,要求赔偿。
韩先生是这家餐厅的老板。 由于之前青花椒、肉夹馍等事件的影响,他对商标是否侵权也有了一些了解,但他一直认为“伤心凉粉”只是一道菜肴,从未想过。 会涉及侵权。
“(收到传票时)我心里很郁闷,很可怕,很难理解。因为我没有恶意使用别人的商标来给我吸引流量的意思。我把它当成一个普通的菜名。” ” 韩先生告诉记者,接到传票后,店家及时将“伤心凉面”更名为“蜀曲黄凉面”。
一审判决不构成商标侵权。 餐厅向公众传达的信息是这是一种小吃。
2022年9月22日,该案在成都中院一审公开审理。 原告认为,林女士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且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过多年的经营,她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独特性。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店内展板、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单上使用“悲伤果冻”字样,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以上。合理维权费用6500元。
韩先生认为,“伤心冷米线”是一种特定菜肴的通称,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 被诉行为客观上使用合理,不构成侵权。 同时,他们不存在故意抢占林女士涉案商标的主观动机,也不存在侵犯该商标的主观恶意。 被诉行为仅将“悲伤靓面”作为一般菜肴的非商标名称,并未作为店名。 还不足以与涉案商标产生混淆并侵犯该商标权。
此外,韩先生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当地县志、地方年鉴、报刊、专业书籍、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电视节目等,均证明餐饮从业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媒体等。公众将悲伤果冻定位为特色小吃或菜肴的名称,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餐厅诉称的使用行为合法,在字体、颜色、间距、高度等方面与其他零食名称一致,向公众传达了一种零食,而非商标使用,不存在商标使用的问题。未附有涉案商标。 故意、被诉使用不属于注册商标权禁止使用的范围。 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馆对“伤心凉面”字样的使用属于非商标使用。 四川省地方县志、地方年鉴、地方政府部门均将伤心凉面作为著名小吃、名菜介绍。 、相关美食、专业烹饪参考书等都使用悲伤果冻作为菜肴。 其次,从餐厅使用“悲伤果冻”字样来看,店内的展板上展示了“悲伤果冻”系列,旁边还有波波鸡、鸡蛋焗蛋糕等小吃。 右侧展示板上有“悲伤果冻12元”、“鸡蛋烤饼8元”等表述,商品内容的字体大小和颜色一致。该表述是将悲伤果冻展示为综上,法院判决林女士的上诉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二审判决书后,韩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韩先生的代理律师陈浩然认为,无论是本案还是类似案件,商标标识的使用本身并不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对于显着性较弱、容易被他人忽视的商标。通用名称,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必须以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为前提,即需要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如果使用不损害商标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引起市场混淆,则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权范围。”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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