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天津铁路警方在线微博消息,2023年9月14日,太原南站至天津西站的G2610次列车上发生一起旅客纠纷引发治安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展调查,调取列车车厢监控录像、旅客现场录像,调取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查明了犯罪事实。案子。
经查生活网消息,2023年9月14日14时38分,田某某(女)、张某某(男)及其丈夫、女儿三名乘客持二等车票从太原南站乘坐G2610次列车。 14时48分,乘客聂某某(女)持当日同车二等座车票从太原南站上车后,发现自己座位(站台旁)有一名男乘客(张某某)。窗户)。 沟通后,张某某立即起身返回座位(同排,靠过道)。 期间,张某某未要求与聂某某调换座位,也不存在霸占座位的行为。 16时29分,聂某认为后座乘客田某大声说话打扰其休息。 他从座位上站起来,转身与田吵架,互相指责。 天伸手拍了拍聂离的右臂。 16时31分,聂某用手机给对方拍照,但手机被田某撞倒。 16时32分,田某用手击打聂某,两人随后互相扇耳光、抓伤。 过程中,张某某劝阻了田某某,并按住了聂某某的双手。 警方和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劝说并进行初步调查。 田某与聂某的争吵持续了2分52秒,直至双方停止打斗。 列车最终抵达天津西站后,案件移交给天津西站派出所处理。 经医学检查和伤情鉴定,发现聂某、田某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抓伤痕迹,均不构成轻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田某处拘留7日,并处罚金200元。 。 在劝阻张某某的过程中,他帮助田某某殴打他人,与田某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罪。 不过,情节轻微,他到案后就能主动如实说出真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 聂某某殴打田某某的违法行为是被田某某殴打后实施的。 案情极其轻微,他到案后能够主动认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条第九条的规定,聂某不予处罚。
警方报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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