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带薪年假“不许脱、不敢脱、不能脱”
专家认为带薪年假制度推行需加大违法成本
□本报记者 赵晨曦
孩子想去草原玩的愿望直到开学才得以实现。 原因是,在北京朝阳区一家电商公司工作的李鹤从未被“允许”休年假。
由于公司正处于业务转型阶段,部门三名同事其中一名正在休产假,李鹤的两次年假申请均被公司以“特殊时期”为由拒绝。
“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我别无选择,只能无奈。” 像李赫这样难以自由享受带薪年假的员工不在少数。 尽管年休假制度在《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很多员工来说,这项权利似乎更像是一种“福利”,甚至取决于单位的“面子”。
北京亿联劳动法援助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员工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不应影响甚至以任何理由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 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企业违法行为成本,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年假减少为“纸上权利”
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李彦鹏,入职以来已经三年没有过年假了。 公司承诺每年未休的年假可以累计,但他自己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等待”能休年假的那一天。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同等的工资收入。
但这样一项写入法律法规的员工权利,在实践中却频频遭遇执行困难,并被一些员工吐槽为“纸上权利”,要看单位心情。
“我在单位能顺利休年假吗?”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四名现任员工。 他们都表示,职场有年假制度,但有很多“限制”。
“基本上,我想什么时候休年假就可以什么时候休,最终还是要看用人单位的安排。” 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刘先生告诉记者,用人单位虽然允许员工休年假,但必须提前请示,而且时间是由单位协调决定的,而不是你自己决定的。 不仅要与其他同事错开时间,而且单位业务繁忙的关键时期也不能休年假。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为职工安排年休假。
但采访中多位员工坦言,单位在安排年假时,往往只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只“告知”员工意愿。 如果员工对此有异议,他们可能无法请假。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不得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也有单位和员工同意用年假换取薪酬,但大部分费用由单位自行确定。 例如,在北京东城区一家餐厅工作的张女士向记者透露生活网报道,她的餐厅承诺,如果员工不休年假,每天将获得100元的补贴。 有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愿意放弃年假。 去度假。
“随意”安排年假涉嫌违法
与不能休年假相比,在北京海淀区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的梁晨更“惨”。 由于上班迟到,他已被用人单位扣除了两天年假。
“公司规定,迟到5分钟算迟到,迟到3次,扣1天年假。” 梁晨就此事多次与公司沟通,但公司表示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 如果扣除了年假,如果再迟到的话,就会被罚款。
对此,北京高闻律师事务所胡伟律师指出,员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员工的一项休息权利。法规。 因此,企业利用所谓的内部规定将员工迟到与扣除年假联系起来是违法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一些单位因员工迟到等问题罚款的行为,黄乐平指出,罚款是行政机关才有的行政处罚权。 用人单位作为依法经营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处以罚款,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公司以任何理由对员工处以罚款的法律依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仍有部分单位“随意”安排带薪年休假。
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公司工作的陈萍萍告诉记者,她的单位每年都会组织两次团建郊游,主题是“增进员工了解,提高团队凝聚力”,但参加团队的时间——大楼将享受年假。 扣除,员工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她从未休过长假。 如果她想带着孩子去旅行,她只能选择用病假代替。
张超所在单位直接利用年假作为“激励”员工的工具。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奖励增加年假天数,表现差的员工则扣除部分年假。 天数。
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保障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醒,法律明确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必要前提是“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面对公司“随意”安排员工年休假等行为,员工应积极维权。
多措并举推动制度落地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消息一出,不少网友“分享”了年假期间被雇主刁难的经历。
“带薪年假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黄乐平在调查中发现,执行带薪年假制度做得不好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不少企业打算用最小的成本来执行带薪年假制度。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实行带薪年假制度,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与企业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员工也担心年假问题影响工作,因此往往会在用人单位不允许年假的要求上妥协。 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处罚相对较轻。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数额向职工追加补偿。 但与企业效率、人力成本等因素相比,赔偿数额太小,违法成本很低。 实践中,有的企业甚至直接用补偿金来代替员工的年假。
在黄乐平看来,要真正落实带薪年假制度,需要多措并举,共同完善。
“首先要增强工人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工会要为工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 黄乐平指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依法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 。 因此,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在带薪年休假谈判过程中发挥作用。雇主和工人之间的休假。 作为桥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工会应积极调解,并在劳动者维权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有关部门还应加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用人单位明确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甚至剥夺员工的合法权利。 权利,树立带薪年假理念。
有关部门还应继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的基础上加大抽查、检查等制度,畅通维权机制,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权。
考虑到目前违法成本过低,黄乐平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条例》相关处罚机制,明确并提高违法企业向员工支付赔偿的标准。 此外,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屡次违法的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配合其他部门对违法企业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实施一定的限制等措施,可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公司的非法成本。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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