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支付王先生合理支出800元
现在
判决已生效
在微信群里骂“笨x”,起诉!
王先生介绍,他是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一小区的业主。 由于该小区是新小区,业主因房屋交付前后的“承诺不同”,一直在与开发商维权。
今年3月10日,当社区500名业主群里大家讨论维权话题时,他发表完意见后,一位微信昵称“不点名”的业主@了他,并连续发帖3 条消息:“你他妈的脑子有问题吗?”
▲业主被骂、群内聊天截图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大群中以@的形式公开侮辱、点名攻击他,损害了他的个人名誉,也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因此,事发后,他将聊天记录截图,并聘请律师起诉对方。
5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案立案。
5月10日,王先生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将电子卷宗发送至业主群。
▲案件受理通知书
业主们对于“不应该骂人”态度一致,但对于“应该起诉”却有不同看法。
王先生随后表示,他可以有不同的观点和立场,但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把这件事交由法律解决是最合理、最恰当的解决方案。”
发誓者:诉讼要求“有点过分”
王先生的请求称,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在业主群@every业主中澄清事实,并在群里公开向他道歉。 缴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何先生表示,大家在业主群里讨论的时候,对方有点“阴阳怪气”。 他在群里说,“业主代表是怎么选的?为什么要代表他?” 在他之上。
在他的印象中,骂完之后,双方就没有再发生骂战。 直到他在群里看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他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被告。
“肯定心情不好。” 他认为,自己当天的行为确实不妥,但对方的诉讼“有点过分”。
法院:构成侵犯人的尊严
6月19日,该案在网上开庭审理。 被告何先生没有出庭,但其律师出庭。
庭审中,何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为他在微信群中的言论并不具有侮辱性,也不违法,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和诽谤进行了反击。 他认为王先生党应该承担一定的宽容义务。
而且,他在群里的言论并没有降低王先生对道德、威信、才干、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因此不存在其名誉受损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社会对名誉、才干的评价,信用等”
本案中,被告人何先生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言论“你他妈的脑子有问题吗?” 故意贬低原告人格,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犯,涉案微信群是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传播性、方便快捷、传播广泛等特点。 公开传播使公众对王先生的人品产生了不好的印象,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 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生活网报道,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微信群中向王先生发表道歉声明,并保存该声明不少于超过3天。 应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判决书的方式实施,同时需支付王先生合理支出800元。
据悉,如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没有上诉,判决将自动生效。
7月27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8月17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被告何先生也在7月27日上午10时收到了电子判决书,目前上诉期限已过,法院尚未收到电子判决书。上诉,故判决自动生效。
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尚未向业主群公开道歉,也未主动联系其履行相关判决。
他表示,如果继续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被辱骂后保留证据
律师表示,在微信群中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起诉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精神损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的物理空间,而且已经延伸到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讲道理、讲证据,保存证据。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行为达到了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且有相应的证据,就构成侵权。 此前,曾有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被认定侵权的案例。
而这个判决也再次明确了,在微信群或者朋友圈里骂人的行为你需要承担责任,在生活中你应该遵守规则和法律。 同时,我也提醒您,当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和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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