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路远、朱涵、岳然然、王鹏宇、马莎、李伟、田子君
◆ 由于我国目前主要通过科研项目来分配科研经费,申请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题中存在夸大科研目标和成果的动机,以获取项目经费
◆ 处罚的灵活性空间较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纵容,难以充分发挥失信处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漏洞 Emily Zhu/图
今年5月,云南省科技厅公布了2023年第一批严重科研失信记录,包括23个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人。 其中,4家项目单位失信原因是项目已终止但科研成果未按要求归还。 尚有19个严重逾期项目。
此前3月,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还发布了《关于处理失信科研行为的公告》,公布了10个计划项目和合同签订后6个月以上未竣工验收的未完成计划项目执行期。
科研失信事件的接连曝光,再次引发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各地公布失信名单,一方面是科技管理部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的正常举措。宽容”,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信用体系。 反映出一些科研项目在立项、审批环节存在薄弱环节。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科研失信行为相对隐蔽、信用信息缺乏公开、失信处罚灵活性较大等原因,科研失信治理面临挑战。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查处和处置的监督,细化惩罚和警示机制,更好维护科研诚信。
科研失信行为屡遭封禁
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监管处处长颜朝德介绍,此次公布的23个项目大部分负责小微企业,且大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由于经营不善、债务高企,资金链断裂。 目前,这些企业有的已经倒闭,有的已经失去联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常见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失信资金、不当签名、虚假申报、伪造研究结果等。
不值得信赖的资金。 浙江某省属大学研究员表示,当地一个生命科学领域的科研项目获得了数百万元的项目经费,但一半的项目“失败”。 该项目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在该团队的项目成果完成之前,其他团队已经发表了类似的科研成果。
归因不当。 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了多起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其中不乏签名不当的问题。
从2022年通报的三批处理结果来看,仅2022年,就有70余名责任人被处理。 从通报内容来看,除了一直存在的伪造、篡改问题外,还出现了第三方公司代写、篡改代表作品作者排名、不当签名等情况。 。
不当签名包括冒用院士、知名专家名义提出申请,实际实施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以及为配合完成项目任务而向他人转让或移交科研任务等。
虚假声明。 从举报案例来看,较多的不当行为还集中在申请造假方面。 例如,华北理工大学孙泽林未经他人同意,复制他人此前参与撰写的资助项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用于申请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项目。
伪造结果。 业内人士表示,在项目研究成果的输出阶段也存在一些科研失信行为。 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杨斯洛告诉记者,论文在输出阶段很容易造假数据。 由于课题研究阶段环环相扣,研究结果的数据造假可能会导致后续项目申请中出现虚假信息。
5月29日,国际学术期刊《肿瘤基因治疗》发表撤稿声明,涉及研究结果造假。 解释指出,该杂志三年前发表的一篇论文的附图中,有一把可疑的钢尺,上面有划痕。 除了这篇论文之外,这把有划痕的钢尺还出现在不同作者、不同期刊的另外三篇论文中。 钢尺引发的质疑和调查导致四篇论文中的三篇被撤回。
项目管理“重前不重后”
科研失信处罚规定已逐步完善,但科研失信行为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企业挪用科研经费挪作他用,造成科研项目“半途而废”等涉嫌诈骗科研经费的行为。 主要原因是科研本身存在风险,此外,立项审批也存在薄弱环节。
各地的项目审批规则和标准有所不同。 调查中,一位科技系统干部告诉记者,各地对科研项目申报的要求并不统一,这给一些人“钻了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比如,有的申请者发现,一些被其他地区判定为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在其他地区却能顺利通过,这让一些申请者感到很幸运。 如果该地方被拒绝,您可以尝试其他地方。
此外,部分申请人将部分资助项目拆分后再次用于资助申请,或项目中介机构将资助项目重新包装用于申请其他类型的项目资金。
项目审批缺乏充分论证。 采访中,受访者反映,部分主管部门在项目前置审批过程中过于关注申请人的“帽子”、奖项、论文等,缺乏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的科学论证。以及项目的可操作性。 这使得项目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很容易遇到科研数据获取困难、实验结果缺乏创新等问题。
广西某农业企业项目部主任卢胜英表示,由于部分项目审批、论证过程不完整,部分获得项目资金的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研究,不得不交出资金。将研究项目交给第三方机构才能完成项目实施,研究结果与实际需求脱节。
评价机制重项目、轻管理、重申请、轻受理。 有专家指出,现阶段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普遍呈现“重前方、轻未来”的局面,即重点关注项目立项的申请和项目期间申请人论文的发表。审批流程,而忽略了项目完成后对科研成果的影响。 转换应用程序。
一位高校科研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我国目前主要通过科研项目来分配科研经费,申请人在申报、实施、结题时有夸大科研目标和成果的动机,以获取项目经费。
隐匿突出带来治理难题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以法律、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为基础的科研失信等不正当行为的治理机制。 受其他因素影响,失信科研治理仍面临困难。
大数据的应用让科研失信行为更加隐蔽。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是科研失信治理的基础。 杨斯洛指出,大数据时代,失信科研活动的复杂性、隐蔽性凸显,识别比以往更加困难。 例如,一些研究人员借助第三方大数据检测工具,可以提前修改、覆盖涉嫌科研失信的论文内容,以逃避失信的判断。
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无法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如果一些信用信息不公开,项目立项时我们就无法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颜超德认为,更多地区、部门之间开放共享信用信息,供立项参考,有利于防范科研失信。 目前,虽然多地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有税务部门获得的信息共享较多,其他相关部门获得的信息较少。
不规范的查办程序让申请人很幸运。 目前,我国已建立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程序。 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吴和奇表示:“根据现行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社会组织有权查处科研人员科研违规行为。治理主体也有权查处不当行为,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可能影响公平性的判决。”
现行科研失信查处程序仍存在缺陷。 在实际办理层面,一些地方“重效率、轻程序”,特别是在处理一些舆论争议事件时,会减少重要的程序步骤,在调查过程不充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断。不足,可能会导致误判和不可信科学研究的误判发生。
处罚细节难以量化,导致失信处罚的灵活性空间较大。 去年9月,科技部等22部门联合发布《科研失信行为查处规则》,明确了13项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措施。 由于科研失信处罚的具体细节难以量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处罚的灵活性空间较大。 杨斯洛认为,处罚的灵活性有较大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研失信行为的纵容,助长了造假的不良风气。
优化科研失信治理机制
多位专家认为生活网报道,应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失信行为查处监督、细化惩罚和警示机制,维护诚信。科学研究的诚信。
——完善科研评价机制。
构建涵盖科研产出、科研投入、科研过程、科研环境、科研影响等多重评价标准,有利于保证科研经费的产出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科院研究员农宝轩等建议,应建立科研人员分类评价体系,提高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比例,让科研人员能够参与进来。安心踏实地从事科学研究。
- 优化信息共享。
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识别科研失信行为的准确性。 杨斯洛认为,信息技术提高了科研失信行为识别难度,也为科研失信行为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科研失信治理中的作用。研究行为。
例如,可以开发更加智能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提高科研失信行为识别的准确性;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电子诚信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和科研诚信相关事项; 搭建科研项目运营管理平台,实时监控项目进度。
——加强调查处置监管。
加快探索科研失信查处权与处理权分开,避免治理过程中权力寻租。
吴鹤旗表示,为了保证调查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科研失信监管部门,对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保留自行调查权的基础上,将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权移交、委托有关部门或委托给依托单位或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单位。科研所在地,自然科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完善处罚和警告机制。
科研严重失信记录公示是完善科技监管体系的手段之一。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人认为,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要坚持预防与处罚并重、自律与监督并举,打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的环境。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红春表示,虽然一些科研失信行为已经决定对其进行处罚,但由于团队解散等问题,并未得到全面落实,这让失信者认为,科研失信的风险小于利润。 建议全面落实终身追究制度和联合惩戒。 落实相应刑事制裁措施,有效办理一批具有震慑警示作用的重点案件。
受访专家还建议,应通过情景式、参与式的方式探索有效的培训、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相关学科的科研诚信教育,从源头上遏制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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