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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政策允许知青老陈回上海拆迁时“同住人”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知青   居住   拆迁   公房   上海

2023-06-30 07:09:06 

20世纪90年代,政策允许知青老陈回到上海。 结婚生子后,他决定留下来。 搬迁原因填写为“父母与子女相依为命”。

不过,小陈和陈阿姨目前因酒馆于2011年7月被拆迁而被告上法庭。6月29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法院最近审理了此案。

上海松江法院称生活网报道,拆迁时,户口人口为陈某、小陈。 政策是不看头只看面积,不认定为生活困难户。 拆迁后,陈某用拆迁补偿费和女儿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女儿的名下。

2022年2月,小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与陈姨(被告)将安置房平分两半,理由是他在拆迁时是“同居者”。

_上海投靠子女落户政策_2015上海投靠落户政策

小陈认为,姨妈之所以现在成为公屋的租客,是因为她的父亲老陈为了家庭牺牲,离开上海当知青。

陈、老陈年轻时,随母亲周住在婆家,母亲是房客。 1971年老知青到外省定居后,周某的户口于1973年1月搬到了夫家。陈阿姨的户口也在公房,1968年又搬进了另一家公房,并搬进了公房。 1970年第三间酒店。1974年,她终于搬进涉案酒店,并成为该房子的租户。 1997年安顿下来后,小陈也承认自己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实际居住在涉案酒店里了。

2015上海投靠落户政策__上海投靠子女落户政策

陈阿姨认为,小陈和老陈都没有参与涉案公房的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也与小陈认为的所谓“同居者”无关。 同意他们可以享受安置房份额。

上海松江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和产权调换房屋所获得的货币补偿,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者。

上海投靠子女落户政策_2015上海投靠落户政策_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陈声称涉案酒店来自其父亲和姑妈所居住的丈夫家的说法毫无根据,且其父亲搬离上海时并不居住在酒店内。 虽然小陈目前已在涉案公屋登记,但只能认定为帮工。

此外,他承认自己在涉案公房实际居住时间未满一年,不符合拆迁政策规定的同住条件,无权分享征收补偿收益。对于涉及的公营房屋。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知青子女是否属于“同居”,需要从多个维度综合考虑。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居住者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被征收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并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人(特殊情况除外)。 ),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员。

从上述规定看,认定同住时,“实际居住”是必要条件,但知青子女是“实际居住”的例外,这也是出于保护同居者利益的特殊考虑。知青团体。 因为知青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在美好的年华中响应国家上山下乡的号召,为家庭和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 。

上海投靠子女落户政策_2015上海投靠落户政策_

但根据上海知青落户政策,知青子女将户口迁回上海某公房,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享受公房拆迁带来的好处。 应当考虑被拆迁公房的来源、户籍的历史原因以及知青的原户籍迁出情况。 综合识别当地情况、生活条件等

如果被拆迁的公房与知青及其父母无关,即使知青子女按照知青返沪政策将户口迁回,一般也应视为拆迁安置。血亲的协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转移。 在此情况下,不应将知青子女直接认定为同住,而应根据居住事实、是否享受福利分房等因素进一步认定。

如果知青子女入住父母搬出的公租房,其父母作为住房家属,响应国家号召离开上海,但并不主动放弃居住权。住房。 现在知青子女纷纷回迁户籍寻求发展。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居住权也应该受到保护,而这种情况是“实际居住”的例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知青子女被确定为共同居住者时,知青子女在拆迁中所享有的利益份额并不一定遵循均分原则。 因素被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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