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很有用的犯罪行为。 严格来说,它对于填补刑罚漏洞、实现刑法刑罚功能具有积极作用。 但该罪外延过于宽泛、适用过于模糊,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受到学界的批评。
寻衅滋事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为了克服流氓罪的过于模糊性,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的相关内容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等犯罪和猥亵儿童等,新分解的犯罪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事拘留或者管制: )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 (三)强行拿取东西,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 这四种寻衅滋事罪基本源于1984年对两项严重流氓罪的司法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该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年。 此外,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继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与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存在严重冲突。 矛盾很难调和,确实需要修正。
1、不能满足法定罪刑明确原则要求的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抑制处罚权力的随意性。 切忌权力过于反复无常,以致百姓不知所措。 寻衅滋事罪是典型的口袋犯罪,其最大问题是模糊性,与刑法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存在很大冲突。 比如学生在操场上追逐打架,这是否属于“追逐、拦截、侮辱”从而构成犯罪,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法律中的模糊性常常使我们认为的娱乐变成黑色幽默。
2013年,最高司法部通过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解释》),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制了本罪的适用。
首先,从主观上看,《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规定,寻衅滋事必须以“寻衅滋事”为动机,即无事生非、找借口闹事。 其中,无事生非属于无缘无故发生事情,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行为具有攻击性等。 比如,为了好玩,看小孩子随意推倒; 或者看到熟睡的乞丐并向其撒尿,基于这种动机,寻衅滋事就被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太多争议。 更复杂的是找借口闹事,找借口闹事属于事出有因,小题大做。 但什么是小问题,什么是大问题,那就见仁见智了。 尽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纠纷,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但矛盾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者受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追债案件,债权人多次催债但未果,而被害人遭到拳打脚踢,往往被视为借故捣乱。邻居的孩子一早就练了几个月的钢琴,张三多次敲门阻止,但无济于事,于是他把粪便倒在邻居家的门上,责任不好判断。
《寻衅滋事罪刑事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姻、爱情、家庭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行为的,邻居之间的纠纷,或者债务问题,一般不被认为是“寻衅滋事”,但在很多维权案件中,这种犯罪理由很少适用。 主要原因是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予承认”,既然有一般,就有特殊。 至于区分“一般”和“特殊”的标准,自然由司法部门决定。 此外,对犯罪理由还有一项但书——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述行为,但扰乱社会秩序的除外。 张三的丈夫出轨,张三在网上发帖,“感谢XX女士为我丈夫提供免费的生理服务”。 相关部门删除该帖子后,张三更换了图片并重新发布。 这可以构成犯罪,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客观上,《寻衅滋事罪刑事解释》列举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随意殴打、追堵、强行要求、寻衅滋事。 例如,寻衅滋事的乱殴打行为包括七种:(一)造成一人以上、两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随意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 除第一、二类要求明确结果要件外,其他类型均不要求损害结果。 也就是说,只要打了人,即使没有造成轻伤,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比如,男女朋友在商场吵架时,男孩愤怒地打了女孩一巴掌,引起不少人围观,甚至还拍了视频发到网上。 然而,很多类似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往往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与无罪的界限往往取决于侦查人员的想法。
再比如反复随意殴打,无论是追打拦截,还是强行要求,都有反复侵犯的情节。 如何理解多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2019年两所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理解为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包括同类型行为和不同类型行为; 还包括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哪些不同的类别? 不少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1起乱打、1起乱打、1起追逐、拦截、侮辱行为,也可以合并为“多次乱打”。 比如,周一张三在校门口扇了同学一巴掌,周二砸了一名西瓜摊贩,周三骂王五是狐狸精。 这种理解违反了刑法禁止类推的原则。 无论如何,强行抱住或者追赶拦截都不能被理解为殴打。 因此,所谓“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又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必须理解为同一段落下的不同类别。 也就是说,在认定强行、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类寻衅滋事罪时,“多次”的条件可以算作一次强行、一次损害。和一种职业,但不是一次。 走硬路,一次乱打,一次追堵,可视为“多次走硬路”。 司法解释的本质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是语义上的澄清而不是制定新的规定,否则就是刑法严禁的类比解释。
此外,《寻衅滋事罪刑事解释》还保留了对各种寻衅滋事行为——其他严重情节的包罗万象的条款,如何评价这种情况,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很难达到法定刑原则的预期。
2、不能满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犯罪的人,在法律的适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特权和歧视。 寻衅滋事的犯罪与非犯罪、犯罪与法律的界限非常模糊,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性执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赋予了执法部门任意解读“寻衅滋事”的权力。 同样的行为,有的地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的地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接受治安处罚,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他地方不合法。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规定:多次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寻衅滋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那么,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呢? 寻衅滋事罪有哪些违法行为? 界限非常模糊。 前段时间,网络暴力事件较多,网络上也出现不少淫秽内容。 看来,既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也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当然,更多的案件既不刑事也不违法。 。 许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都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原因是和我有同样行为的人都没有被抓,为什么是我呢? 选择性执法是对被选中者的歧视,自然是未被选中者的特权。 选择还是不选择,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有人把寻衅滋事比作司法松紧带。 严了就是犯罪,松了就会受到治安处罚,松了那就没什么了。 模糊条款造成的选择性执法,将使司法活动成为一个开放的盲盒,一切都取决于命运之箭的诡诈,严重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三、不能满足罪刑相称原则所要求的公正性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朴素的道德情操。 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综合性,往往导致重罪从轻,轻罪从重。
例如,刑法第275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某地有一个年轻人,喜欢在街上涂鸦,被指控犯有故意损坏财物罪。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鉴定结果,其造成财产损失5400元,故以故意损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律师很敬业,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为4700元,未达到立案5000元标准。 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理由是,根据《寻衅滋事罪解释》,强占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毁坏财物超过5000元,则构成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如果未达到5000元,则构成较严重的寻衅滋事罪。
又如以暴力、恐吓、骚扰等手段获取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往往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2018年生活网报道,两中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意见》规定:“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聘用或者指使他人利用上述有组织地寻衅滋事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处罚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以及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并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拘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方式,并追索赌债,同时存在殴打、侮辱情节,只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最高刑可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行为人心地较软,不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手段,而单纯采用打耳光、侮辱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索要赌债,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赌博犯罪。寻衅滋事的,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监禁。 这显然违背了人们最简单的道德直觉,缺乏基本的公平。
可以肯定的是,立法机关近期的刑法修正案试图纠正寻衅滋事罪的过于模糊性,并开始限制该罪的适用。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危险、疫情、灾难、警务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网络上编造这四种谣言,情节严重,以前大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但现在改为更加露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又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收受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受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且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款: (1) 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 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 相当比例的非法收高利贷行为不再被视为模糊不清的寻衅滋事罪,而是被视为较轻的非法收债罪。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很有用的犯罪行为。 它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 刑罚不明,威力不可测。 但使用方便并不意味着没有副作用。 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打击不足总是比打击过度强烈得多,尤其是在存在巨大滥用风险的情况下。 科学的精神不仅是证明,而且接受证伪。 无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设计能达到多少积极目标,只要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就需要修改。 惩罚只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它所造成的罪恶不可能大于它所阻止的罪恶。 药是三毒,刑是三恶。 如果一种药物副作用太大,就应该谨慎使用,甚至禁用。 同样,对于副作用过大的犯罪,也应该及时调整,以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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