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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与奥克斯的压缩机专利纠纷案二审庭审过程回顾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奥克斯   专利权无效宣告   格力   专利权

2023-08-02 16:10:27 

7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公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 此案是格力与奥克斯近年来一系列纠纷的最新战线。 双方就一项20多年前申请的压缩机专利引发的天价专利纠纷,至今仍受到各界的强烈关注。 进行中。

随着案件的深入,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压缩机专利纠纷有两条线索:一是奥克斯对格力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是格力对涉案专利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无效宣告请求和随后的行政争议。 今年4月23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在一院二审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决定并在中国公开。 庭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上进行了现场直播。 虽然二审判决尚未宣判,但对比一审判决与二审审理过程,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两审法院对于该专利技术细节的一些共同关注点参与案件,以帮助旁观者一睹这一焦点案件的未来走向。

案件审理:你来我往无效宣告纠纷关键点

首先,对案件的时间线进行简要回顾和梳理。 1999年8月,美日合资的东芝开利公司在日本申请压缩机专利,中国对应(.3)于2000年8月11日申请,2020年8月到期。2018年12月,就在该专利到期前,奥克斯将其买下,然后仅仅一个月后,它就基于该专利向宁波、南昌、杭州法院对格力提起侵权诉讼。

期间,格力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维持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的有效性,仅宣告部分无效; 格力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21)京73行初18560号】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均不予支持。描述并应无效; 原审查决定事实不清,审查结论错误的,撤销审查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格力、奥克斯、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已于今年4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目前仍在等待判决。

回顾涉案专利,包含13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

“一种压缩机,包括:密封壳体,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出管;压缩机构单元,设置在所述密封壳体内;以及电机单元,设置在所述密封壳体内,所述电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的​​电机单元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用于通过从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的气体通道形成在电机单元中,并构成定子芯的槽与线圈中的槽之间的部分。电机单元的定子总面积与气体通道总面积的比值设置为0.3或更大。

独立权利要求2是:

“连接有吸入管和排出管的密封壳体;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机单元,该电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压缩机构单元的电机单元。定子和转子,其特征在于,与在定子芯的槽和电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形成的槽相关的每个槽部分的面积被设定为大于在定子铁芯的槽和电机单元的定子中形成的槽部分的面积。大于压缩机构单元中将高压气体排出并通入密封壳体的排出口面积的0.25倍。”

争议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有说明书支持?

二审过程中,法官与奥克斯首先争议的焦点是判断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明确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没有说明书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的规定。

确认行为无效之诉__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

二审法官明确指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提到,当所谓“槽缝部分总面积与气体通道整个面积的比值”(以下简称“ K值”)大于0.6,电机效率会下降,导致压缩机性能下降,无法正常工作,但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制K值小于0.6,并要求奥克斯'方法来克服这个问题。 奥克斯承认权利要求1无法独立解决电机效率问题,并表示这个问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来解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指出,涉案专利的K值范围为其发明点。 如果K值太大,就会失去压缩机性能的可靠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8也将k值限制为小于0.6。 但独立权利要求1既没有表述这种限制,也没有通过定子的外周长、转子与定子之间的气隙、槽的总面积等变量来确定K值的上限。 无独有偶,对于上述权利要求2,即使满足“每个槽的面积÷每个排出口的面积>0.25”的限制,当压缩机的电机单元绕有线圈时,仍然存在线圈。单槽太大 减少导致电机效率降低的情况。 另外,独立权利要求2并没有限定“气体通道”,即没有限制定子外周有切口,以免影响回油效果,降低压缩机的性能。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2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能达到本专利所要求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且上述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的。阅读规范和随附文件后。 附图后立即排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有业内专家从专利审查的角度补充说,对于数值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别是没有上下数值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考虑其可能包含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专利。 达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进而提示申请人补充数值上限或下限,以将数值范围缩小到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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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涉案专利K值设定的新颖性提出质疑,并指出,本案现有技术证据表明K值大于0.3的可能性很大。 ,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应当明确涉案专利的K值设定与现有技术不同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技术调查员质疑,在侵权诉讼中,奥克斯声称格力被控侵权压缩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因为其K值大于0.3,并且是基于产品的实测K值,而不是支付费用。关注产品实现该K值范围的技术手段; 不过,奥克斯在行政诉讼中声称,其仅通过增加插槽部分的面积来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而排除了增加核心插槽数量等方法来实现。 技术调查员要求奥克斯在法庭上解释这一矛盾。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一审判决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复审决定中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错误认定为依据,并指出原审查决定认为公开证据中采用分布绕组方式的电机组压缩机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错误(详见下文) ,并且已更正。

确认行为无效之诉_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_

业内专家表示生活网消息,即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K值的上限表述为0.6,但与背景技术部分中表述的K值(约0.1)相比,这样的数值范围仍然过大。 据称,涉案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授权文本中,没有与中国同族专利权利要求1或从属权利要求8等同的权利要求。 这可能是因为在日本审查专利时,审查员发现了影响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争议三:涉案专利压缩机中电机组的类型如何认定?

二审审理中,针对涉案专​​利中压缩机电机组的类型,法官指出,除权利要求10提及集中容积外,涉案专利的其他部分均属于涉案专利。案例中没有明确提及集中式卷或分布式卷。 相应的问题可以通过减少线圈数量来解决,无论是集中绕式还是分布绕式都会因线圈数量较少而降低效率; 奥克斯强调,分布式绕组式电机单元不能通过改变槽部分的面积来解决。 对于问题,奥克斯需要为此主张提供证据,并解释该主张与格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之间的矛盾。 同时,法官还质疑集中绕组式和分布绕组式电机组的定子槽数是否一定存在显着差异。

对于上述问题,一审判决也做出了明确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书面记载并未限定电机单元的类型,且根据说明书,技术改进方法不仅是改变电机的绕线方式。发电机线圈,还要增加分布线圈。 绕线式电机单元的槽区实现了本发明的目的。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集中绕组电机组的压缩机,还包括分布绕组电机组的压缩机。 3中压缩机的标识不包括分布式绕组电机组是错误的。

同时,有业内专家指出,如果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压缩机仅为集中绕组电机组,则只需在权利要求1中表述为集中绕组型式即可,无需注明它在从属权利要求10中明确。 另外,为了明确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所隐含的技术特征能够通过说明书进行分析,申请人也应当将其写在说明书正文中。要求明确界定权利。 保护范围需避免造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同理解。

结合两次审理的过程不难看出,本案行政争议的焦点已经相当明确,即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他们的新颖性或创造力; 气体的种类、“气道”、“槽”的含义等技术细节也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要的潜在影响。 本案行政诉讼二审最终结果如何? 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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