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生活网

辽宁一蒙古族1402被对门1401住户用衣柜封住入户门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法制   违法犯罪

2023-06-25 22:16:52 

近日,有媒体报道,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某小区1402户内,对门1401户居民用衣柜封住大门的案件,于女士报警处理。辽宁省城市。 中共喀左县委宣传部也表示,“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6月20日,于女士向媒体透露,封锁她家的邻居庞先生已经去世。 不过,她认为1401号房屋仍然有人员活动的痕迹。 据警方介绍,目前居住在1401的是庞某的家人,工作人员正在努力尽快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庞先生去世了,他生前留下的纠纷怎么办? 于女士该向谁维权呢?

这套房子有“故事”,法院却查明权属清晰!

从法院判决书和相关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1401号居民庞某于2020年进入并“使用”于女士家中的1402号住宅。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九丰地产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合同纠纷。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查封被告九丰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 ,并判决九丰地产相关负责人应归还小贷公司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与余女士、九丰房产达成三方协议。 九丰房产将被查封的三套房子转让给于女士,以偿还九丰房产欠贷款公司的债务。 2018年7月4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三间房屋的查封。 同日,于女士与九丰地产签订了三份《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 办理网上签名备案。

于女士在一审法院表示,合同签订当天,她一次性向九丰房产支付了105万余元的住房款。 随后,她多次找到九丰房产催交房屋,并要求九丰房产配合办理产权登记,但九丰房产拒绝配合。

一审中,1401居民庞某告诉法庭,2015年8月,他与九丰房产签订协议,承包上述房产所在小区的一个耗资35万元的项目。 密封的房子)抵消了“工程款”。 于女士2018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中的另外两套房子也于2015年8月以同样的形式向另一名陈某抵扣了90万元“工程款”。 对于房产证的签发问题,庞某在一审法院中提到,“我当时去申请房产证,说不可能,所以就没有申请房产证。”

2020年12月,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于女士与九丰地产于2018年7月4日达成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涉案房屋有效,要求九丰丰房产协助于女士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文书网站截图

2021年7月,于女士凭借法院判决申请办理了房产证。 后来因工作繁忙,暂时无法处理上述房产相关事宜。 今年6月18日,她到1402家查看,却发现门被衣柜封住了。

“一房两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开发商涉嫌对一套房屋进行“两次购买”或“两次销售”。 这是否涉及合同诈骗甚至诈骗并触犯刑法?

刑法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学系教授、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毅在接受中新社国时快报采访时认为,房屋所有权转让前,开发商及其他业主原则上一房两卖不认为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 主要原因在于,此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尚不充分。 由于行为人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有权处分房产,所获得的对价不能充分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可以解除一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来看,大概率属于民事法律纠纷范畴,最多就是“民事诈骗”。 原房主面临诈骗其他购房者的刑事风险。

对于原房产所有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权已转让给第三方的房屋“抵押”的,需要考虑原房产所有人与第三方之间主要债务的具体情况。第三方判断其是否构成债务。 第三方的欺诈。 由于房产特殊,且有登记行为,“抵押”实际上不太可能构成对产权人权利的侵犯。

占用他人的“房子”和“住所”有什么区别?

从法院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出,1401号居民庞某以未予受理的“补偿工程费”协议为由,破坏了于女士1402室的墙壁,擅自占用该房屋。后期由法院审理。 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呢绒?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时快报采访时表示,首先,于女士并不住在涉案房屋内。 该房屋是于女士的个人财产,但严格来说并不是住宅。 。 非法侵入他人房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擅自拆除、毁坏他人房屋墙壁的,根据损坏程度、价值和后果,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张明认为,对于非法占用他人房屋的行为,一般根据房屋受损程度、修复费用、租金水平和折旧系数等进行评估,然后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侵权人需要赔偿的数额。

在法院对房屋产权有明确判断的前提下,于女士房屋被查封和占用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然而,随着占用1042女士的庞先生去世,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人死的地方很重要!

如果庞先生在于女士所住的1402房间外去世,则本次事件不会增加新的法律关系。 但如果确认死亡地点是该女士拥有产权的1402房间,甚至是非自然原因死亡,那么该房屋就可能被认定为“鬼屋”。

虽然有人死在自己的房子里,并且没有对房屋造成物理损坏,但是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房子的主要功能是居住生活网报道,人们使用房子是为了追求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如果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将会影响公众购买或使用房屋的真实意愿,从而影响房屋的价值。 。

考虑到实际情况、社会价值取向、公平原则等,一般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死者家属向房屋所有人支付赔偿金。

放弃继承后出现“死结”!

如果于女士的房屋被庞先生占用,并且没有其他新的情况或证据,于女士将有机会通过法律程序返还被占用的房屋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庞先生去世的消息传来,事情开始变得有些麻烦了。

张明认为,如果庞先生处于正常的婚姻状态,其与配偶婚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庞先生去世后,一半的财产将成为遗产。 这部分财产与庞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一样,将由其配偶及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有责任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庞先生的债务或者支付赔偿金。

即继承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支付赔偿金的,继承人无需承担不足部分; 反之,如果清偿债务或支付赔偿金后仍有余额,则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归继承人所有。

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非常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这是《民法典》颁布前一个非常麻烦的“死结”。

张明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意味着继承人没有管理遗产的责任,更不用说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了。 主体的困境,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这种情况一度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各地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各有不同。

现行《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该法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责任。

这一法律制度不仅解决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找不到诉讼主体主张权利的困境,而且避免了法定继承人仍可能被列入“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名单”的情况。放弃继承权后的关系”。 码头”的情况。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之作品,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权利所有人拒绝在本网站发布其作品,可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视情况予以撤除。

发表我的评论 共有条评论
    名字: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