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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网购240只散装烧饼认为三无产品且商家提供不了生产许可证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食品安全   法律

2023-07-23 11:11:43 

网上一次性购买240块散装饼干

我认为这些饼干是三无产品

并且商家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

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赔偿十倍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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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审查

去年6月,马某通过微信平台购买了甜咸咸传统老发酵草鞋底饼干8份,共计240块,支付950元。 张某在微信中告诉马某,草鞋的鞋底没有外包装,是厂家直接发货的散装食品,马某认可了这一点。

当天,张某指示生产草鞋底的一家糕点店将草鞋底邮寄给马某。 草鞋底被装在四个标有“南通市×香村食品店”的塑料袋中。 塑料袋上标明店铺地址及电话,送货单上注明生产日期、发货人及联络电话。

马某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确认,但食用时发现标签信息不完整,认为商家没有向他提供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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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马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索要赔偿,并将起诉书发送给对方。

由于双方赔偿未达成一致,马某将张某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500元。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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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马某向被告张某购买了草鞋底,张某通过从糕点店购买草鞋底并委托其交付给马某完成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而马某实际支付了950元的价款,故应认定马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并在提货单上明确告知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 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须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 因此,原告请求按十倍标准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陈述

不合理、过度的维权不可取

“散装食品的经营者有法定义务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办案法官陈梅表示,涉案食品没有统一包装,属于散装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本案中,生产者在发货时已通过提货单、外包装上标注的表格,明确告知购买者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 销售合同以交货指令的形式履行。 应认定散装食品经营者张某已履行了标注食品信息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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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损失; 追加补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1000元。 不过,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也有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例外情况。

因此,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仍需提供证据证明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活网报道,涉案食品的生产者某糕点店拥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 因此,原告主张张某退还货款并按标准十倍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加强自身管理,震慑和打击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但消费者仍应遵循公平原则,冷静地与经营者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表达合理诉求,避免非理性、过度维权。” 陈梅指出,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让赔偿结果对自己更加有利,一些消费者甚至采取向有关部门进行威胁、曝光、指控、或者向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 赔偿以维权之名,实际上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她希望通过本案的判决,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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