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的“天价罚款”为5万元。 朋友们可能会疑惑,这罚款是不是“天价”? 听我慢慢说。
虽然该报告是本周发布的,但实际上却发生在去年端午节期间。 故事是浙江台州农民英宰杀了一头自养的猪。 猪肉分给亲友后,还有一点剩余,就在村口卖掉。 他卖出了15多公斤,获利700多元。 在市场检查中,当地执法部门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公斤猪肉和2把切割刀,并作出了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为人正直、身有残疾的英,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后果竟然如此严重。 对于这样一个艰难生活的家庭来说,5万元一点也不夸张。
同样令人不安的是福建福州的一位老农民。 他路过邻居家的菜地,觉得芹菜非常“多汁”。 在邻居的鼓励下,他花了120多元买了70公斤芹菜,卖给了蔬菜批发商。 ,赚了14元。 结果,他还因农药残留超标被罚款5万元。 而且,罚款5万元是因为立功。 一开始的罚款是10万元。
大多数人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话,恐怕都会惊得下巴都掉下来。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具体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解释。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规定》,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不实行定点屠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指定点。 由于自屠宰的生猪往往缺乏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如果携带病毒、细菌、寄生虫,或者添加违禁物品生活网资讯,将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规定,无指定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案值700元,未达到1万元,故罚款5万元。 从这个层面解释,这个“天价罚款”是“有法可依”的。 福州老农民的情况也类似,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但本着简单的价值观,大家还是觉得有些不对劲。 一个比较普遍的感觉是,“罪”并没有就此结束,惩罚太重了。 是大家对弱者的同情导致认知偏差,还是法律有问题?
事实上,事实并非如此。 我不想谈“法理之外还有人的情感”之类的刻板印象。 今天我们就以法律为基础来讨论法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上级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强加的; 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两位农户是第一次出售,数量很少。 考虑到事后积极配合等实际情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为什么我们的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
来源:钱江晚报
不少媒体对此评论称,基层执法机构不能机械执法,简单适用法律法规。 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机械执法的问题,还有选择性执法的影子。
对于这种现象朋友们应该很熟悉,而一些基层执法的现实往往让人感觉神奇。 比如,一方面,上述两位农民因“小错误”而受到严重打击,另一方面,“把老鼠变成鸭子”这样的荒唐事公然上演。 这种反差势必让群众不理解、不高兴、不满意、可惜、委屈。 软柿子好吃,不能这样捏!
说到执法本身,还有一个方法和方法的问题。 罚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唯一选择。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除了处罚之外,教育、警告等软措施往往是更好的选择。 不要一上来就采取手段和重击,一罚千金。
以英某售卖猪肉案为例,宜用案例向群众清晰明了地解释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 每个人都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自然能够理解。 退一步讲,即使有人逆风犯罪,群众也会接受重罚,也不会那么愤怒。 我们总是说,执法必须有力、温暖。 为什么? 法律原则的背后是人心。
幸运的是,事情出现了转机。 在当地司法协助下,应某的刑罚由5万元减至5000元。 而对于老农倒卖芹菜案,福州地方法院近日也裁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严厉处罚,不予执行。 这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
让我们再扩展一下这个话题。 关于权力的运用,有两句广为流传的古话值得深思。 一句话是:身上有利器,就会自杀。 这句话常用来告诫当权者要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欲望。 又一句话是:入了宫门,就要好好修行。 它提醒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做好事比身居多位更容易,一定要珍惜并利用好这份权力。
一反一正两句,用一种很通俗的方式表达了权力的力量。 用得好的话,没有什么好处,用得不好的话,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危害。
因此,对于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群众的一线执法人员来说,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执法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一边,端正地坐在人民一边,始终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公开、公平、公正。 在执法过程中,要提前深入田间地头、田间、社区,提前宣讲法律法规,及时解释群众的疑虑和疑虑,澄清法律问题。原则,讲清真相。 ,让群众真正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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