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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的土地其子女可继续耕种吗?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社会万象

2023-11-18 11:00:43 

老人去世后,孩子还能继续务农吗?

不少人对此持积极看法。

但看似合理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呢?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案件简介

李甲是李乙的女儿,李甲与村里村民陈某结婚后,户口迁至陈某,李乙家里只剩下李乙。 李某义在村里独立承包了1.5亩土地,并拥有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后来,李毅因病去世,同村村民张某在李毅的土地上耕种。 现李佳主张父亲留下的土地应由他继续耕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排除妨碍,腾出涉案土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承包农民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的生活网报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视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不复存在的,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本案中,李某义是承包农户中最后一个自然人。 其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因此,李某甲并非涉案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无权要求张某腾出土地。

李A声称自己是李B的女儿,有权利继续耕种父亲留下的土地。 对此,法院认为,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但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李依依承包了耕地。 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续承包耕地。 因此,李某甲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陈述的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家庭承包与其他承包形式相结合的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的一切权益。 也就是说,农民家庭成员的变化,不会影响农民作为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但农户全部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人的农户不复存在,承包合同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涉案土地。

承包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 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即可以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而不是土地本身,也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林地收益周期较长,法律规定,如果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避免了因承包商死亡的可能性而增加林地承包商的承包风险。 同时,林地专项规定也明确耕地或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继承。

此外,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合同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合同。 也就是说,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者不是农民,因此家庭承包中关于承包者死亡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承包方式。 如果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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