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上海精衡律师事务所于超律师处获悉,近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部分判决书截图
据了解,张先生的女儿小玉是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司马光中学的寄宿生。 失踪时她14岁。 2015年9月20日(周日)下午6点左右,本应离家回学校的小宇被老师发现自习课没有来。 老师联系了张老师等人。 他们动员亲朋好友出去找小宇,但还是没有找到小宇。
意识到小宇可能出事,张先生等人立即报警。 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们不断地发布寻人启事,寻找小宇的QQ聊天记录……但时隔多年,依然没有任何消息。 直到2022年下半年,张先生等人才听说,镇上一村的房子里发现了一具女尸。 警方比对DNA后,终于找到了小宇。
“大约八九月的时候,我被告知尸体是小宇。” 张先生说,不久后,他听说警方带着一名男子前往发现尸体的地方辨认现场。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见过孩子的尸体,也不知道凶手是谁,也不知道他为何杀人。我只知道他姓魏,在当地的名声是不太好。”
▲警方当年公布的调查报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附刑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韦某某出生于1995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6月25日刑满释放。 2015年9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面包车,将路边等车上学的受害人小宇撞倒,坐在地上。 他下了车,检查了小宇的手上有没有瘀伤,然后就带着小宇一起走了。 我坐在副驾驶座上,去一家小诊所做检查。 开车到某地点后,小宇称自己有点头晕,要求去医院拍X光检查,但魏某拒绝,两人发生言语争执。 魏某打了小宇一巴掌,小宇拿出手机给家人打电话。 随后,魏某在车内用铁棍击打小宇的头部,导致小宇躺在车厢内,头部流血。
魏某某打伤小宇后,并没有选择营救小宇。 而是开车去了老家村民邹家好久没住过的老房子。 他用绳子把小宇绑在自己身上,爬进了邹家的老房子。 将小宇放在老房子空房间的床上后,发现小宇已经没有呼吸了,于是他回到家拿了一个编织袋,再次走进邹家的老房子,找到了砖头,把小宇身上的一些东西脱了下来。衣服,把小宇放进一个编织袋,另一个编织袋里装满了砖头,然后两个编织袋都沉进了院子里的井里。 为了防止别人发现,魏某还把邹家老房子的一床被子扔进井里,并用井盖盖上。 魏某某逃离现场后,开车时遗弃了铁棍和小宇的衣服,并将小宇的手机带回家给家人使用。 2022年5月15日,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法医鉴定,小宇的死因尚不清楚生活网资讯,但不能排除小宇因机械性窒息或溺水死亡的可能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案所附民事诉讼中,原告张先生等人请求判处韦某某死刑; 魏某某被责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 总计人民币。 此外,张先生等人还认为,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有预谋的强奸杀人案。 受害人头部骨折是魏某某在邹家用砖头殴打邹某造成的,而非车内用铁棍击打。 形成了,更不用说翻墙时摔倒了。
魏某某辩称,他并非故意击打被害人头部,并不是他没有选择施救而是施救方式不当,不构成故意杀人。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韦某某主观上仅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被害人小宇在被扔井前死亡,韦某某并未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其行为有故意和动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其供述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被告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等人经济损失38130元; 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先生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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