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视频显示,9点45分左右,第二航班登机口,一名头戴黑色鸭舌帽的老人坐在轮椅上,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和老太太坐在地上。 。 男子对工作人员喊道:“承诺书已经签了,住院证明也写好了,我还带了护士,你们不让我走。”
后来,据称该男子对另一名工作人员说:“我得了癌症。已经四个月了。你之前说你没有心脏病、没有呼吸道疾病、没有外伤。一切都很好。”
目击者称,老太太太着急了,跪在地上苦苦哀求工作人员。
12日下午,成都航空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经核实,该旅客为癌症末期患者。 该公司有明确规定,此类患者不会被运输,以防止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出现不适。 该规定已在官方网站的一般运输条件中公布。 如果是早期或中期的癌症患者,乘客搭乘航班没有绝对的限制。”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无法携带机票,建议旅客退票。
据媒体采访某医院神经外科医生介绍,癌症患者如果身体状况良好,是可以乘坐飞机的。 但如果癌症患者已到中晚期,出现贫血、消瘦等恶病质,一般不建议乘坐飞机。 坐飞机,因为现阶段癌症患者身体状况较差,大多颅内压增高。 飞行可能会导致不适症状,例如呼吸困难、头痛和头晕。
还有哪些人不建议乘坐飞机?
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 例如,1个月内发生心肌炎、心肌梗死的患者、两周内发生脑血管意外的患者、恶性高血压患者等。
患有严重感冒和耳鼻疾病的患者。 由于飞机在高空飞行,大气压力非常高,这对耳鼻道疾病患者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接受过胃肠手术的患者一般要在手术后10天以上才允许乘坐飞机。 由于高海拔地区气体膨胀,胃肠道内气体膨胀可能导致胃肠破裂。
严重贫血的人也不适合乘坐飞机。 因为当人体上升到高海拔时,吸入的氧气分压降低,造成组织缺氧。
投票:如果您患有晚期癌症,被拒绝登机您有何感受?
专家观点:需通过法律制度设计调整关系,引导各方行为
民航资源网专家、中国民航飞行大学教授徐凌杰认为,成都航空拒绝搭载癌症晚期旅客的行为,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来考虑。
从合法性角度,鉴于《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了公共交通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交通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的正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以拒绝登机的行为是需要合法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况或者约定的情况。 拒绝登机的法律情形一般包括旅客提出前条规定的不正常、不合理的运输要求,以及旅客违反民航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拒绝通过安全检查等从本次事件的情况来看,旅客已购买客票并已到达登机口,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经签订,旅客已依法履行义务。
那么就看旅客和承运人是否有关于晚期癌症拒绝运输的协议。 这主要取决于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以及是否披露了相关规定,并明确告知旅客该规定并将其纳入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 后者通常会在承运商的官方网站或预订时通知。 实际上,运输限制或拒绝通常包含在承运人的一般运输条件中。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的内容参见成都航空运输总条件(成都航空()2021年9月1日版)生活网消息,其中包括“6.1.3患有下列疾病的旅客,经航空公司同意的特殊安排的除外”:成都航空不接受承运包括“癌症末期患者”在内的航班。
可见,一般运输条件中确实有约定,除非成都航空同意并作出特殊安排,否则不会运输晚期癌症患者。
一般运输条件中包含的所有内容是否构成乘客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中的协议? 并不真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订立格式条款的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公平,并采用合理手段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等同于对方拥有重大利益,并根据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从目前司法裁判的趋势来看,一般运输条件自然不构成运输合同的内容。 作为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必须按照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则进行审查和适用。
如果经审查,上述条款未得到提示、通知或解释,旅客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不产生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拒绝运输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同意,该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拒绝合理吗?
笔者站在民航人的角度,通过阅读大量的航空运输纠纷案例,对航空公司拒绝载客的行为有了很好的理解。 这些拒绝运输的情况大多是由于旅客本身患病,不适合在高空密闭舱内运输所致。 一旦出现特殊情况或旅客病情突然急速进展,航空运输缺乏急救能力,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导致患病旅客死亡。 这就是航空公司要求乘客签署责任免除表和医疗诊断的原因。 但如果换个角度想,如果每个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都担心发生事故和纠纷,而拒绝搭载相关人员以避免风险和麻烦,那么《民法典》中公共运输承运人的法定承包义务就会被取消。徒然。 旅客,尤其是上述急需航空运输的人群,无法享受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是否合理? 能否在控制运输成本和风险的同时,保护旅客的航空旅行权利,不仅是诚信和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关于承运人拒绝承运特殊旅客的争议、研究和司法判决已经有很多。 基本上都有比较成熟的观点。 运营商已经在改进自己的规则和行为。 就连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也对航空运输的一般条件做出了一些改变。 例如,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可能危及民航安全和秩序的旅客,并在其制定的运输总条件中明确相应的规则”。 “承运人应当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在办理购票过程中明确告知旅客。”运输总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有关保护旅客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航班异常处理、旅客服务、旅客投诉等利益”
社会的发展,纠纷的发生意味着利益的失衡,而法律是平衡利益的有力工具。 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调整关系、平衡利益,引导各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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