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家良 王鹤林
通讯员 李伟
烤鱼店用地沟油制作烤鱼出售。 案发后,刑事部分并无争议。 然而,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却一波三折,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最终,办案检察官打破僵局,全面调查证据,锁定地沟油销售金额,让犯罪嫌疑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32.4万余元。
用地沟油烹调烤鱼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烤鱼店进行日常现场检查,发现其右侧有一桶棕黑色油脂。仓库的入口。 一个铝桶里装满了食物残渣,在煎配菜的厨房里发现了约70升棕黑色油脂。 当天,该局查封了该烤鱼店,并决定立案调查。 同月17日,该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2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指导侦查意见。 同月17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将此案立案侦查。
2023年2月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七星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发现,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将七星关区招商花园自营烤鱼店顾客消费后的餐厨垃圾回收,并按顺序过滤入“阴沟”。以节省运营成本。 “油”,将新油与“地沟油”混合提炼,即可制作烤鱼。 经鉴定,涉案棕黑色油中铅含量超标。 长期食用铅超标的油会引起慢性中毒,足以引起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检察官审查认为,聂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危害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故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小组。 公益诉讼办案小组立即介入案件,组织队员从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销售时间过长等方面进行多重分析论证。跨度、具体销售额以及证据的及时性。 。 认为,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七星关区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侦查,同时成立地沟油案专案办案组。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该烤鱼店从2021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那么,这段时间,在利用地沟油制作烤鱼并销售的过程中,到底消耗了多少地沟油呢?总共生产了多少? 烤鱼的销量是多少? 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 这是案例团队需要找到答案的三个关键问题。
销售额计算困难
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聂某的讯问笔录、相关证人和书证进行核实比对分析,发现该烤鱼店没有收银系统,日常收支均由聂某的嫂子手工完成。 ——冉法。 2022年2月17日至5月9日被扣押手工账本一本(此前手工账本无法核实),营业收入100.76万元。
在询问冉某的过程中,冉某表示,营业收入包括不使用地沟油的炸鸡、炸虾、牛肉炒虾、酒、饮料等费用,烤鱼的价格与其他的无法区分。菜肴。 如果以总营业额作为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显然不够客观、公平。
由于聂某生产地沟油、制作烤鱼的时间较长,所以单独作案,且手段较为隐蔽。 手工账簿只记录一段时期的收支账目,记录不完整。 每天只记录收入和支出的总账,没有每项支出的明细,无法计算出这段时间地沟油烤鱼的销量。
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梳理证据,考虑是否从其他信息中寻找线索。
既然直接证据无法客观计算价格,那么能否利用间接证据合理计算价格呢?
聂某某的讯问笔录提到,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被回收制成过滤后的“地沟油”,并按1:3的比例添加新鲜豆油,在烹饪过程中添加葱、花椒。 等调料。 检察官了解到,新鲜豆油是从桂花市场的一家商店购买的,并通过询问油供应商并提取交易记录来固定证据。
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可以根据购买的豆油数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地沟油和豆油的比例来计算这段时间的用油量,但生产的总价值“地沟油”可以计算。 但由于“地沟油”的价格并未单独计算,因此用这种计算方法无法确定用地沟油制作的烤鱼的销售价格。
检察官没有被吓倒,继续寻求客观、公正的计算。 聂某的嫂子冉某在采访记录中提到,烤鱼店以每斤毛重40元的价格向顾客出售活鱼,配菜不算。 聂先生长期给烤鱼店送活鱼。 鱼,卖烤鱼的价格可以根据买活鱼的价格来计算吗?
检察官要求聂某询问这段时间向烤鱼店出售的活鱼数量。 由于聂某与聂某是同乡,关系又好,所以聂某在询问时一开始含糊其辞,故意绕圈子。 他从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开始话题,最后辩解说他送到烤鱼店的鱼不仅是河鲤鱼,还有草鱼。 我记不清他每次送来的鱼是多少公斤或多少。
在检察官进一步解释刑事政策后,聂莫纯终于如实陈述,这段时间,他给聂某寄的都是江团鱼,而且每次寄活鱼,冉某都是在网上付款的。 聂莫纯提供了他与冉某之间的支付交易记录以及每公斤出售的烤鱼的价格。
证据越来越充足,案件事实也一步步清晰。 通过询问证人并提取相关书证,公诉人认定生活网消息,在此期间,冉某向聂某支付活鱼货款共计12985元。 按照当时江团鱼16元一斤的市场价格计算,聂某卖给一位村民的烤鱼总重量为811.56公斤。 按店家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向顾客出售活鱼计算,这段时间用“地沟油”制作的烤鱼总价为3.2万元。 于元.
责令赔偿十倍
2023年3月28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以聂某为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聂某承担赔偿金32.4万余元。 公开道歉。
以确保事实准确认定、诉讼顺利进行。 在早期干预阶段,为确定地沟油是否有毒有害物质,我们对提取的地沟油的鉴定提出依法指导性调查意见。 针对地沟油的质量问题,我们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专家咨询。 根据食品安全“两高一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沟油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物质。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加工、使用的油脂应当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必须经鉴定检测为有毒有害。 物质。
本案是七星关区首例因地沟油生产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通过该案警醒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七星关区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就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上诉事宜进行反复沟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4月21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聂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出示的证据和确定的销售金额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讼请求成立,依法成立。
5月10日,法院公开一审判决,判处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聂某被责令承担销售价十倍赔偿金32.4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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