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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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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16:38:12 

 

原标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轮候冻结的股份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集团”或“被执行人”)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1,803,182,618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行总股本比例为4.12%。本次轮候冻结不会导致本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该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 截至本公告日,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2,219,553,25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行总股本比例为5.07%,其中质押股份2,219,553,254股,占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股份比例为100%;本次轮候冻结1,803,182,618股,占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股份比例为81.24%。

本行于近日获悉,本行股东泛海集团所持本行1,803,182,618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0810-1号),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泛海集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本行的1,799,582,618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现金红利,对被执行人持有本行的3,600,000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以及2022年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轮候冻结的顺序依次为:(2023)京02执1003号、(2023)京02执1004号和(2023)京02执1005号。冻结期限为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轮候冻结期间产生的孶息一并轮候冻结。

二、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轮候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股份轮候冻结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导致本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不会对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若本次被轮候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亦不会导致本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本行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编号:2023-045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经审慎分析与论证后决定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2017年3月30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7年5月2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2017年6月16日,本行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年8月24日,本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2020年9月9日,本行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一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2021年4月30日,本行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一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2020年9月30日和2021年6月15日,本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对一次反馈意见、二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中国证监会回复。

3、为衔接配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正式发布实施,本行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年3月4日,本行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7号)。2023年3月24日,本行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5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2023年5月18日,本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上交所回复。2023年7月18日,本行收到上交所新一轮审核问询函,本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上交所回复。

二、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本行申请本次发行以来,本行与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经审慎分析与论证,本行决定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决策程序

本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有效期延期的决议。根据前述议案的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同意本行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四、终止本次发行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做出的审慎决定。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不会对本行经营活动与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8月11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编号:2023-04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授权人士同意本行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本行和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申请撤回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同日披露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本行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70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二)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本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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